原标题:督导结果将作为问责奖惩依据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配备专职督学
条例指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另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已于日前成立。
有权查阅学校账目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否则将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教育部推四项措施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意见提出,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