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掖:短信作证无效 妻子不授权 房子卖不了
短信作证无效房子不能卖了
法院判决认为,丈夫出售夫妻共有房产时未取得妻子书面授权,买卖合同无效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 “你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只有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才是证据!”输了官司的张掖市民孟女士悟出了这样的道理。孟女士和张掖市民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3万元价格购房。可是于某的妻子李某却以她不知情为由,将孟女士和于某一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虽然孟女士出示她和于某买卖房屋的交流短信力证李某知情,但是法院认为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李某未有书面授权所以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
质证:房屋交易妻子不知情
2012年1月7日,张掖市民孟女士和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于某6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可是就在孟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进行公示时,于某的妻子李某却表示,于某出售房屋她不知情,并将自己的丈夫于某和孟女士一道告上了法庭。据孟女士说,在购买房屋时,她还询问过于某其妻子是否知情,于某表示其妻子愿意出售该房屋。在法庭上孟女士出示了自己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和于某互发的短信。在短信中,于某表示妻子对房屋价格感到不满,从15万元降到13万元是最后底线。由此孟女士表示于某妻子李某是知情的。
败诉:只因未见书面授权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于某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就应该要求于某出具其妻子李某的书面委托书,而不是通过短信来判断李某是否知情。
孟女士同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意取得,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认为,孟女士房屋买卖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所以尚不够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
昨日记者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孟女士和于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说法
看到的不一定真实,孟女士通过短信判断于某妻子知情,最后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还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必须夫妻双方同意,购买夫妻共有房产要注意哪些事项?今日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刘斗文律师为读者解答这些法律问题。
记者:眼见不一定为实,本案中孟女士根据表面现象的推断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那么购买夫妻共有的房屋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变更不动产的登记,购买夫妻共有的房产,就必须征求夫妻双方的同意。任何夫妻单方面的处置都会埋下法律隐患。因此作为房屋购买者,应该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是夫妻共同的意愿。这种情况下房屋购买者最好能和夫妻双方见面确认,然后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这样才能确保房屋买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避免今后染指法律纠纷。
记者:孟女士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况且她在给付房款过程中也未有欺骗,但是法院为何认为她的善意取得条件不足?
律师:不动产的交付以变更登记为主,在本案中确定孟女士是否是善意取得,首要要看孟女士购买房屋的过程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比如该房市场价值15万元,而孟女士以5万元购买显然不合理。其次不动产的交付以变更登记为主,善意取得的另一个条件,就必须是以变更登记为前提,可是目前该房产并未变更到孟女士名下,所以孟女士的善意取得无法构成。
记者:本案中孟女士依据短信来判断于某妻子是否知情,那么她在法庭上出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信息可以当成书面证据,所以孟女士出具这份短信只要来源合法,就可以提交法庭质证,并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本案中孟女士虽然提交了短信证据,但短信内容无法直接证明于某的妻子李某知情。
记者:除了处分房产等不动产,是不是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处置,必须征求另一方同意?
律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夫妻生活中日常生活开支夫妻双方均有决定权,但是重大的非日常的开支或财产处分则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