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部门发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今日联合发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中央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依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其一,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主要内容有,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其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能力建设。其三,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包括循环化改造的关键项目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四,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其五,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示范。其六,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关于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其七,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及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针对不同的项目,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不同的支持方式。比如,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对于再制造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