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交换”性侵无罪?台律师称因没违女方意愿

2012年09月18日18:23  中国新闻网 微博

  原标题:“灵魂交换”性侵无罪?台律师称因没违女方意愿

  中新网9月18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装男友‘捡尸’(男生把女生灌醉,再带走发生性关系)性侵有罪,骗人‘灵魂交换’性交却无罪!”连日来台湾光怪陆离的性侵案件不仅案情夸张、离谱,法院的判决更让民众看得“拍案惊奇”,纷纷质疑当地司法的公信力。

  台湾欣欣法律事务所律师陈宏彬表示,“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子是趁女子酒醉陷入昏迷,或无法反抗、无法为意思表示之际,进行性行为的话,将会构成趁机性交罪;被法院判处有罪,一般实务上是可以理解,也不会有太大争议。

  至于如果被害女子是在具备自主意识和自主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因听信男子“灵魂交换”的说法,而遭诈骗进行性交的话;因为并没有“违反对方意愿”,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下,一般来说都不会构成性侵。

  不过,陈宏彬律师也强调,虽然以诈术欺骗进行性交并不会构成强制性交罪,但这只是“刑事”上的问题;依法被害女子还是可以依民事诈欺,向法院提请精神上损害赔偿。届时法院将会考量被害女子的社经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相关因素,来裁定精神上损害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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