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到姐姐公司打工 出手两次偷4万
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到姐姐开办的公司打工,段某竟然下手盗窃公司钱财:第一次到姐姐的办公室偷拿U盾转账2万元,姐姐发现后让他还钱;第二次,他把手伸到会计抽屉,又偷走2万元。会计报警后,发现内贼竟然是段某,段某姐姐想让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来不及。日前,段某因犯盗窃罪被思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段某出生于1986年,高中文化,姐姐在厦门开了一家公司,他在姐姐的公司里当销售人员。段某花钱大手大脚,月薪3000多元的收入,他每每入不敷出,但不敢伸手向姐姐要钱。怎么办?段某想到了歪招。
2010年7月13日晚上,段某等公司同事都离去后,悄悄来到姐姐的办公室,拿走公司银行账户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公司账户2万元。几天后,公司会计发现账户少了2万元,就向段某姐姐汇报,结果一查,竟然是段某干的,姐姐批评了段某,催他把钱还上。
两个星期后,公司会计突然发现财务室丢了4张空白现金支票、银行预留鉴及密码器,而公司的银行账户少了2万元。会计赶紧打电话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那2万元是段某盗窃的:他偷走支票后,向银行兑现2万元。
同年10月,段某将4万元退还公司,并取得公司所有股东的谅解,段某姐姐希望警方不再追究弟弟的责任,然而段某已经触犯刑律,而且是公诉案件,不能撤回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段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还所盗赃款,取得被害单位及所有股东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并结合考虑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段某依法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