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法履行减肥合同 女子退款遭拒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边 实习生 李淼 通讯员 陈荣生)去年9月,汉口的李女士来到武胜路康影源电脑减肥俱乐部,签订《减肥协议》:双方约定30天为一个疗程,李女士交费1980元。不料,刚进行了半个疗程,李女士被单位派到外地出差。
近日,李女士回汉要求对方退还50%的费用,但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向汉正街第四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调查后发现,虽然双方都在《减肥协议》上签字认可,但“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概不退款”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霸王条款”,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经过调解,昨日康影源电脑减肥俱乐部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700元给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