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要是有纠纷找谁去评理
法学专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方案应上升为“法规”
近日,有关收费公路节假日免收通行费的话题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9月18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了一场名为“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政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研讨会,来自南京工业大学、东南大学、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的专家从各个角度对此事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目前的“方案”应该上升为“法规”,并增加救济渠道和途径,以确保这一利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现代快报记者 田雪亭
实施方案
能否上升为条例
“目前,有关免收通行费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方案。这个‘批转’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性质,将关系着这一方案的持续性和法律依据问题。”东南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顾大松表示,对于这样的方案,首先他表示欢迎。
同时,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他还关心这一方案能否有足够的“确定性”,“换句话说,我认为,应该通过修法的方式,将这一方案中的核心内涵,加入到目前正在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才能最终保证这一方案的惠民性。”
顾大松认为,实施方案尽管有国务院的批转,这一批转也就意味着国务院同意该方案。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是国务院发布,从这一层面看,国务院批转的效力,“相当于条例的效力。但是,并不完全等同。”
顾大松表示,这一“批转”的方案,有点类似于“政策”或者“解释”的性质,“既然有了这种含义,那还不如就在下面的修法过程中,将这一利民的政策加入到条例中,形成一个稳定的规定。”
方案很好
但缺乏救济途径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方案深得人心,是政府部门的惠民政策。但是,数名专家仍对执行效力表示担忧。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树理指出,现有的“方案”并没有对可能出现的争议提出投诉等救济途径。
“缺少一些可以操作性的维权途径。”南京天之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志恒认为,在现实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争议,“比如,对于时间点的核对问题。这次时间计算以GPS卫星时钟为准,但是,当众多驾车人等待通过收费站时,因为需要一个一个放行,这就可能出现因为收费员故意拖延时间造成超时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向哪个部门反映投诉?发生纠纷,怎么保存证据诉讼?都没有明确。”马志恒说,此前200米排队免费放行的时候,就出现过“扯皮”的事情,“法院都不受理此类官司。”
顾大松也指出:“如果现实中出现了争议,你去告谁?批转方案的是国务院,细则是省级政府发布,具体执行的则是各个收费站,出现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就会造成诉讼难。”
损失200亿说法
没有法律依据
“公路经营公司收取的通行费为经授权而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权的法律属性为规费征收权,属于公权力。”上海交通大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师虞青松指出,近日,不少媒体都报道了有专家指出,重大节假日,一个省收费公路的每日收费额为3000万至5000万元,几个重大节假日加在一起大约为6亿元,预计高速节假日免费官方年损失近200亿元。此言一出,更有专家据此提出,这样巨大的损失,是不是应由国家补偿的问题,“这种观点没有任何依据,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损失问题,更不存在补偿问题。”虞青松认为,公路经营公司依据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而取得收费权,这一权利仅为征收权能的授予,并无财产权的存在,“没有财产权的存在,何谈损失这一说法?”
在虞青松看来,政府当然有权决定节假日对部分车辆免征通行费,“因为公路经营公司是授权取得的收费权,免收部分车辆费用,是政府部门对授权内容的变更,所以,公路经营公司无权提出异议,也不构成对公路经营公司财产权的侵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