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6岁退休干部与弟媳签协议:
记者 邓文婷
老陈,76岁,是江津某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2009年以前,老陈一直由自己的弟媳照顾,两家人相处得很好。
2009年,老陈还和弟媳签了扶养协议,如果弟媳答应一直照顾他,他就把自己10万财产都留给她,“我死后剩下的其他财物,也都全部留给她。”
但今年,老陈突然就跑到法院起诉弟媳,要撤销那份协议。老陈怎么突然变卦了呢?
“弟媳是个勤快人,做事情很周道”
老陈家住江津,婚后有两个儿子。
2006年7月,老陈的老伴去世,儿子又各自成家,老陈便请来弟媳照顾自己。“她叫吴芳,也是一个人。”
老陈说,他身体还挺健康的,主要是让弟媳煮饭、洗衣服,生病时送他去医院等。昨天,他还表扬,弟媳是个勤快人,做事情很周道。
2006年至2009年,老陈一直住自己家,面积有143平方米。老陈的律师说,2009年7月份,老陈把自己唯一的这套住房卖了,是让吴芳帮他卖的,一共22万。
老陈想好了,把房子卖了就跟着弟媳一起住,让弟媳照顾他,“兄弟媳妇对我好,我的钱等我过世后,全部给她。”
2009年8月8日签协议
2009年8月8日,老陈和吴芳签了一份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从2009年8月8日起,老陈的所有衣、食、住、行、医均由吴芳负担,费用从老陈的退休工资里支付,不足的由老陈的存款支付。
老陈说,他把房子卖了有22万,除去之前的费用还有15万。“我愿意拿当中的10万留给弟媳作为遗赠财产。”老陈说,可以把这10万提前在协议签定后支付,剩下的5万他先自己留着,如果我去世了,也可以作为遗赠财产归吴芳所有。
老陈发现,弟媳变了
2个月弟媳取走17万
签订协议后,老陈就跟随吴芳,在主城生活。
老陈身上的工资卡和津补贴的银行卡,都交给吴芳在管理。然而,今年2月2日,老陈从主城回到江津后发现,工资卡的数目有些不对。“在一天内取了两笔,加起来有5000多。”老陈说,他记得那天,自己根本没有用钱,也没有让吴芳去取钱。
好奇的老陈让儿子去查账,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09年8月8日,老陈和弟媳签订协议的当天,弟媳吴芳就从他15万的存款里,取走了10万。
同年的8月19日,吴芳又从银行卡里取走了1万;在9月3日,吴芳又从老陈的账户中取走了4万元。“也就是我卖房子的15万元,全部被取完了。”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老陈:起诉弟媳要撤销协议
老陈说,老伴去世后,都是弟媳在照顾他。前两年,弟媳对他好,他也放心把工资卡、银行卡交给她。“我签这个协议,是想把她留下来,像以前一样照顾我。”
“哪晓得,签了协议,完全不尽扶养义务,背地里从银行取钱。”老陈把弟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份《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吴芳退他17万。
弟媳:“那10万元也算是我应得的报酬”
吴芳在法庭上说,她从2006年开始照顾老陈,原告多次摔倒住院,被告悉心照料,没有违约行为,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42600元,除了已付的10万元,另42600元可在5万元欠款中抵扣。
“我从2006年开始照顾他,那10万元也算是我应得的报酬。”但法院审理时查实,在2009年7月31日前,吴芳照顾老陈的费用已经做了结算,老陈的所有开支都是在其工资中支取,且2009年7月31日前,老陈的工资也使用完毕。
法院一审:双方解除协议
吴芳为何要取走那么多钱?昨天,老陈的律师说,吴芳的女儿在主城生活,当时取这么多钱,是为了买房子。对于这个说法,我们多方联系吴芳,无法联系上,故也无法确证。
昨天,我们也从江津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法官说,法院依法准予了双方解除协议,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芳没有履行义务,所以老陈也需要支付吴芳供养他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吴芳归还老陈提前支付的10万元遗赠金,和其代为保管的5万元现金。吴芳照顾了老陈31个月,按照每个月1200元计算,老陈需支付372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吴芳还需归还老陈112363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