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日经济制裁的选择与原则
■文/梅新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中日两国钓鱼岛主权之争大幅度升级已经将经贸战推上了决策者和民众们选择的前台。
但在实施对日经济制裁时,我们需要周全考虑、设计制裁原则、目标、终结、领域、方式,以便实现成本最小化而收益最大化,避免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
支持依据
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有能力通过贸易制裁给予日本较大损害,而使自己付出的代价小于令日本受到的损害。
这是因为中日双边贸易在两国各自贸易总额中所占份额已有明显差异,日本对中日贸易依存度成倍高于中国对中日贸易依存度。
从货物贸易总体而言,日本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趋向下降。1993~2003年间,日本一直是中国最大贸易伙伴,但于2004年被欧盟、美国超越,后来又落到东盟之后。
2011年,中国对日贸易3429亿美元,占当年外贸总额36421亿美元的9.4%;对日出口1483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18986亿美元的7.8%;自日进口194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17435亿美元的11.2%。
相反,2011年日本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分别为8227亿美元、8543亿美元,按日方统计数据,对华出口已占其出口总额的19.7%;按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计算,自日本进口已占当年日本出口总额的23.7%,对日出口则占当年日本进口总额的17.4%。这样一种不对称的依存度,且中国对日出口少于自日本进口,决定了中国有能力在两败俱伤的经贸战中让日本付出更大代价。
同时,如果在对华直接投资中受阻,正经历着艰难转型升级和重新布局的日本产业生存发展前景将受到较大损害。
本来,生产成本和技术革新的变化已经使得曾经是日本制造业骄傲的家电等产业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窘境,需要通过转型升级和向海外重新布局来摆脱困境;而在承接日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方面,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作为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中国在国内市场规模、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配套等方面的优势不是其他热门新兴市场和大多数发达国家所能比拟的。
作为一个在大国之中经济增长率、进口增长率最高且宏观经济稳定性数一数二的国家,绝大多数志在称雄全球市场的产业或企业,如果不能打入中国这样一个高成长大市场,就必然意味着其占据全球行业前列的梦想破灭。
在实践中,中国对日本发起的经济制裁已经给日本造成过重大杀伤,从而迫使对方自律。
在2001年“大葱之战”中,由于日本单方面对中国大葱实施紧急出口限制,中国宣布对日本汽车、手机等机电产品进口加征100%报复性关税,就导致日本相关产业阵脚大乱,日本著名工程机械厂商加藤公司此前从未裁员,在那次制裁中也不得不突破了这道底线,该公司与厦工集团酝酿中的合资也宣告泡汤。
领域的选择
作为全世界数一数二的出口大国、进口大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大国和迅猛崛起的对外投资大国,我们在选择对外经济制裁时可以从货物贸易进口、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进口、服务贸易出口、外资市场准入、对外融资与对外直接投资等多个方面选择。
根据中日两国各自的比较优势,在选择对日经济制裁的领域时,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货物贸易进口。
进口能力就是权力。一般情况下,一国作为最终消费者进口的数量越大,该国由此掌握的对出口国的潜在影响力也就越大。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两年美国市场上的“丰田质量风波”中已经见识得非常充分。
鉴于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进口大国,近10年来进口年均增幅高达全球进口年均增幅的两倍多,持续的经常项目收支顺差和全世界最高的外汇储备又赋予中国可持续的巨大进口能力,全世界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国家寄希望于对华出口,因此,抵制日货进口、特别是有选择地抵制亲极右势力的日本企业产品,能够对日本造成较大杀伤。
但这种抵制主要应当集中于日本消费品,特别是有选择地抵制其控股股东、高管反华亲极右势力的日本企业产品,不宜盲目抵制日本中间投入品和生产设备,除非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有合适的替代货源,以免误伤我们自身。
同时,有些可以诉诸民间自发的抵制,而无需诉诸政府明令制裁。
货物贸易出口。
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可做的不多,因为我们对日出口绝大多数产品可替代性较高,限制对日出口等于是向竞争对手拱手让出市场,给正经历出口困境的企业火上浇油。稀土这样中国控制国际市场较大份额的战略资源是最合适的限制对日出口产品,在其他产品方面的限制不太合适。
服务贸易。
最合适的突破口是减少赴日旅游。2006~2011年间,我国居民出境人数从3452.4万人次上升至7025万人次,其中因私出境人数从2879.9万人次上升至6412万人次;在《201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旅游服务支出已从上年的548.80亿美元猛增至725.85亿美元。减少赴日旅游,对日本旅游及相关产业打击较大。
外商直接投资。
抵制期间,中国企业在选择合资伙伴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日本合作伙伴。但除非中日矛盾极度激化,否则政府不宜直接明令对日资实施额外的市场准入限制。
制裁的节制
中国无疑应当坚持奉行和平外交政策。能战方能言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斗争的准备和勇气,而经济制裁手段无论如何比真枪实弹的战争温和得多。
在这类争端决策中,中国无需顾忌什么“世贸规则”之类而自我束缚,世贸规则是为和平相处的国家间调整经贸关系用的。我们永远都应该尊重、平等对待一切愿意与我国和睦相处的国家及其国民。
尽管我们应该积极思考、探索如何运用经济制裁手段,但我们不能滥用这一工具。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汲取美国教训。
美国是20世纪以来全世界使用包括出口管制在内经济制裁手段最多的国家。在1914~1990年间的116起国际经济制裁中,美国主导的就有77起;在冷战结束后至2007年新增的80多起制裁案例中,美国参与的就超过60起,涉及全世界一半以上人口。
有鉴于此,我们只能在充分考虑以下原则问题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运用这一工具:
第一,确定最终目标。就对日争端而言,我们要考虑的是,要实现什么目的?事情做到哪一步截止?
第二,防止制裁推动反华现实,就对日争端而言,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确保拿日本开刀后起到威慑作用,又不至于推动周边国家投向美国怀抱?
第三,防止制裁和斗争成为霸权国家直接军事干涉的契机。
第四,怎样把握分寸,保证我们适度运用经济手段震慑对手而又不至于对国际经贸秩序造成太大冲击,保证我们绝大多数贸易伙伴仍然愿意对华贸易?
第五,如何把握分寸,保证我们的经济制裁对我国自身经济运行干扰最小化?具体到中日经贸中,日本对华出口以中间投入品和生产设备居多;而且,由于日本在全球先进制造业领域占据着关键中间投入品和生产设备主要供应者的关键地位,这种地位在汽车、电子等产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就总体而言,中国制造业和出口的成就,相当一部分要归功于深深嵌入了“日本核心元件—中国组成加工成品—全球市场销售”这样一条国际产业分工链条,其结果是中国大量进口日本高技术产品、上游中间产品和设备,以满足市场和出口生产之需,形成了中国大陆对美欧贸易巨额顺差。
同时,在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和中国产业升级浪潮中,中国以良好人力资源、完整产业体系、优良基础设施、较高政治和宏观经济稳定性而成为新兴产业投资热点,成为海外先进制造业转移的优先选择。
倘若盲目抵制不够精准,完全有可能损害跨国产业链条正常运行,提高中国先进制造业生产经营不确定性,令先进制造业对中国的转移却步不前,进而伤害中国自己持续发展的潜力。
总的说来,中日两国经济社会基本面决定了两国综合国力发展趋势更有利于中国。
(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