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吃了个哑巴亏
于伟香
顺利“换房”
上世纪九十年代,承租公房是城市住房供给的主要方式之一,换房是公房承租权流动的常见方式。
1990年,经单位分配,老王承租了北京市西三环一间公房,房子是两居室,老王住小间,大间由他人承租,客厅、厨房、卫生间两家共用。老王喜安静,跟别人合住产生诸多不便,有了换房想法。
1996年,经小陈牵线,老王与另一房主大刚达成换房合意。由于老王要到外地出差,遂将身份证和承租公房的证件一并交给小陈,全权委托其办理换房、搬家等事宜。等老王两个月出差回来,一切皆已办妥,大刚将城东房子钥匙及入住通知单以及3万元的面积差价一并交给老王。
被诉方知被骗
称心的房子没住几年,2002年冬,法院一纸传票寄来,老王竟成了强占他人住宅的被告!
法庭上,原告老李拿出一份城东公房的入住通知单,以城东公房真正承租人的身份起诉要求老王腾房。原来,老李自1994年通过单位分配承租该房,而老王的那张住房通知单竟然是假的。
老王当即表示同意腾房,将来另找骗子算账!双方当庭达成腾房调解协议。
时效已过终未挽回损失
老王从城东房子里腾退出来,却没有及时向骗子主张自己的权利。2009年老王患精神疾病,后被法院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初,经有关部门指定,老王的妹妹做他的监护人。
老王的妹妹多方打听,获悉大刚是老李的远房亲戚,大刚曾长期借住老李承租的城东公房,现在大刚下落不明,但老王妹妹认为是大刚与老李合伙谋划换房骗局致老王损失,遂替老王将大刚、老李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换房所致损失50万元。
大刚没有出庭,庭审中老李辩称其对换房毫不知情,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终因证据不足且超过诉讼时效,老王的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带着满腹委屈,妹妹替老王到检察机关申诉,认为老王患精神疾病,2010年指定监护人后立即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老李与大刚是亲戚必定是串通骗房,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方面,老王患精神病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老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大刚、老李恶意串通制造换房骗局,一无换房手续,二无换房协议,唯一的书面证据是一张被确认为假的“入住通知单”,且该通知单原件已经丢失。另经查阅法院相关卷宗,还发现老王之前承租的西三环的公房于1996年初被单位收回,随后二次分配给他人,该房未曾被大刚承租过,当时老王与大刚之间并非公房承租权互换。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以证据不足和超过时效为由未支持老王的诉求并无不当,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维权要及时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特别提醒,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形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时效,权利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涉及不动产的交易或其他大宗交易一定要留书面凭据,如果没有证据,所有冤屈只是“一面之词”;此外,注意身份证件、房屋承租证件等重大证件的保管,这些重要证件往往与一些重大处分权息息相关。老王轻率将证件交与底细不明之人,以致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