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网络犯罪宜增加单位犯罪
刘变叶
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窃密、网络涉黄、网络洗钱、传播网络病毒等现象层出不穷,无论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都在逐年大幅度上升。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单位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经过共同策划,而由一人或多人实施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单位犯罪行为。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而不择手段,发生一个企业从网络上攻击另一个企业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具有单位犯罪特征的网络犯罪,只对主要犯罪人按照个人共同犯罪追究责任,而对于单位没有任何处罚规定。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分别规定了几种计算机犯罪,但没有明确规定该犯罪可以为单位犯罪形态。这样一来,就使很多单位逃脱处罚,不利于打击为单位利益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笔者认为,与个人相比单位拥有更为雄厚的技术与资金力量,也有更为广阔的网络运作能力,会造成比个人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于具有单位犯罪特征的网络犯罪,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关于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增设单位犯罪的相关内容。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