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救助刑事被害人也是匡扶正义
鹰远
由于大多数刑事犯罪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许多刑事被害人在人身和精神遭受侵害时,无法从物质方面得到补偿,生产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为做好被害人困难救助,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9900万余元;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累计发放救助金两亿余元(9月18日《法制日报》)。
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不仅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是国家对在承担保障公民安全职能过程中出现缺陷的一种补偿,这显然更能体现国家义务和责任。在一些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完善成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一样重要。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窘迫的他们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就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显然,只有通过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和谐。
司法机关的功能并不只是“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正义也是其职责范围。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之必需,亦是匡扶社会正义之策略。
从实践来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等等。目前,各地都积极地探索实践,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专户等,有些地方还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如上海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明确了市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分别列入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部门预算;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都会拨款200万元用以引导支持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的落实……
从实际效果来看,被害人国家救助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刑事案件作为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是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惩治犯罪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走投无路者难免因此而产生抵触心理,甚至诱使其走向报复犯罪的极端。
从社会意义上说,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政府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政府对被害人的抚恤补偿以及对其家人的人文关怀。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刑法学专家指出,通过制度设计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将实现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标志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从尊重犯罪方的人权,到进一步关注被害方的人权,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正在向纵深、向细节发展。进一步看,这也关乎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一个人都能安全和平地生活,所以当人受到犯罪侵害时,说明国家在这方面还没完全尽到责任。
事实上,给予那些因为刑事案件而陷入困境的人相应的救助,亦是匡扶社会正义,这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