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少年司法体制的不断探索与创新
作为人权保护的风向标与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始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和命题……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建设犹如一个跛足的少年,亟需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刘桂明
鸿巍教授的新作《儿童福利法论》摆在我的案头已有些时日了,正如少年司法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福利这个问题萦绕在我脑海里已很有年头一样,让我沉思,令我反思。
少年司法建设的突破点何在
作为人权保护的风向标与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少年司法体制的探索与创新始终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课题和命题。不容否认,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建设犹如一个跛足的少年,亟需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所有成年人的热心扶持。
那么,新的突破点在哪里呢?当下,理论界的学者在思索,实务界的业者在探索。于是,当思索与探索走到一起的时候,必然会产生惊艳的火花。
近几年,围绕是否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的话题而吸引眼球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无论是对实务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和尴尬命题。其中诸如少年司法究竟应该是权利还是福利,其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启动与联动,究竟应该是单兵作战还是全军联动,似乎也一直争议不止。
对此,鸿巍教授通过本书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与正面的回答。在本书中,鸿巍教授从正义与分配正义、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国家的福利职能与福利国家等概念入手,根据儿童需求与儿童福利乃至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结合中外有关儿童福利思想及社会政策,仔细分析了儿童福利的固有法基础,深入剖析了家庭功能与儿童福利、儿童虐待与国家干预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后在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的互动背景下,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少年司法的路径选择。
应当说,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拥有这方面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了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种权利,后面又接着规定了两种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二是平等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如果说第一个层次是与身体有关,第二个层次是与自由有关,那么这第三个层次就是与表达或参与有关,就是说表达与监督的权利。如果从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来分析,任何一个人不外乎就是生存、安全、社交、受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要。对未成年人来说,同样具有生存、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所谓生存,就是生存权。而安全就是受保护权,社交就是参与权,受尊重就是平等权、自由权,自我实现就是发展权,受教育权实际上也是发展权。显然,鸿巍教授的惊艳火花不止是聚焦于儿童的权利,而更重要的是,他已经将目光投射到了儿童的福利。
少年司法与传统司法的显著区别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基于“未成年人儿童不能预谋犯罪”这一罗马法的古典理论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对未成年人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这一衡平法原则,专家认为应有专门的立法和法庭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95%涉及未成年人暴力,而未成年人暴力有其心理和生理基础,不能用成年人的理性来看待,未成年人暴力是青春期自然而然发生的情况。未成年人在心智、体力各方面较成人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有别于成人的对待,特别是国家、家庭、社会以及相关机构的关心、帮助和爱护。
于是,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观念及“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国际准则,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组织安排应当符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遵循少用监禁、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审判方式特别化的原则。因此,未成年人司法与普通司法之间形成了显著的区别。
从审判原理看,普通司法权的本质被认为是“判断”,追求的是公正裁判,因此其实际运作要求法官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但由于未成年人司法权追求的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的人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非中立、倾向性和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样,警察、检察官乃至律师,都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以“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为追求目标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因此带有明显的福利化和行政化特征,而呈现出与传统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少年司法制度前景广阔
作为海外归国人员,鸿巍教授的学术视野之开阔与数据资料之丰富,显然是让人羡慕的。同时,作为年轻的法学教授,鸿巍教授将研究方向致力于少年司法的探索发展,毫无疑问又代表了我国少年司法研究的广阔前途与后继有人。
为此,我们有理由、有信心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未来乐观其成。我们希望通过鸿巍教授等新一代学者的努力,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更全面地体现法律体系的包容性与法律制度的福利性。因为少年司法是一项集教育、预防、矫正和观护于一体的庞大的制度体系,未成年人问题又是家庭、社会、政府、民间、生产领域、生活领域和服务领域都会涉足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必须辐射到社会各个层面。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不断探索与创新令人称道。无论是上海长宁的少年法庭还是北京海淀的圆桌审判,无论是饱受争议的“刑事和解”还是才露尖尖角的“前科消灭”,都是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改革成果。
如果说父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每一个孩子的最大监护人。记得有一位英国学者说过,任何一个未成年人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的。所以,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失足者,我们要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用最宽广的胸怀、最包容的心怀、最热烈的情怀,拉一把,扶一把,帮一把,要相信今天的“密密缝”必将换来明天的“三春晖”。
正如一位司法社工所言,“我们社会工作的信念是,一定要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相信人是有选择的,相信人有能力追求更好的人生,相信希望是改变的最重要成分。”
由此看来,少年司法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福利,答案似乎不言自明。更加充满期待的是,翻开鸿巍教授的新作,惊喜的答案就会出现在我们每一位读者眼前。
(本文为《儿童福利法论》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