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日本公文史料论证钓鱼岛权属中国
□赵英军
一、日本窃取钓鱼岛与
甲午战争中日军大胜相关
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以秘密的内阁会议决议的方式,以所谓“先占”为其法理依据,窃取中国的钓鱼岛列岛。不过中日学者诸多研究成果表明,由于中国在历史上对于钓鱼岛列岛拥有固有的领土主权,日本所谓“先占”不能成立。
1885年日本内务省大臣山县有朋,通过冲绳县驻东京森本大书记传达命令,指使冲绳县令西村舍三用“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久场岛、鱼钓岛)”之名,派人前往勘查。
同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致函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指出所谓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当时清国《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不但早已经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所详悉,而且已各有定名,作为航海琉球的颇为明显的目标。因此,西村舍三对在岛上建立国标一事表示疑虑。
10月21日外务大臣井上馨复函内务大臣山县有朋,为洽商冲绳县与清国之间散在无人岛久米赤岛、外二岛,拟在冲绳县实地勘查之后建立国标事函复如下:
“第315号关于对久米赤岛及另外两岛调查情况的呈文
查该岛屿与清国国境接近,前经勘查,其面积较大东岛为小,而且清国已各定有岛名。近时清国报纸揭载我政府占据台湾近旁清国所属岛屿之传言,对我国抱有猜疑,频促清国政府注意。当此之际,急于公开,建立国标,必招致清国之疑虑。所以,当令差向实地勘查者,只就港湾形状并土地物产有无开拓前途,提出详细报告;建立国标及着手开拓等事,应伺他日之机会方可行事。
而且前次勘查大东岛之事及此次勘查之事,皆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所申敝见,务请分别予以注意,谨此奉复,幸望核夺。
冲绳县令 西村舍三
明治18年(1885年)9月22日”
山县有朋急于用在中国台湾近旁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国标”的主张,遇到了西村舍三和井上馨两位官员质疑,他们皆承认清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一书所记的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早巳各有定称,急于公开建立国标,必然遭到中国的反对。
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向外务大臣发函磋商如何回复一年前(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第三次申请设立航标一事。公文如下:
“外务大臣子爵 陆奥宗光钧鉴:
为在久场岛、鱼钓岛树立管辖航标事,如附件甲所示,冲绳县知事早已承保在案。关系此件之附件乙,系明治十八年时,业经与贵省磋商后,以指令下达。唯因今昔情况已殊,故拟以另文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审议。特此先行协商,敬希核夺。
内务大臣子爵 野村靖”
1885年-1895年“内阁会议”前,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对于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事实有所认识,也对中国的反应有所顾忌。1885年与1895年两个不同时期,日本政府对是否窃取钓鱼岛态度截然相反,不是因为日本对钓鱼岛是否是无主地的判断有所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所谓“唯因今昔情况已殊”。
从此公文中可以看出,这个机会就是甲午战争中日军大胜这个时机,“唯因今昔情况已殊”就是指当时日军胜局已定,不必忌惮中国。1895年1月14日的所谓“阁议”正是在此背景下窃取钓鱼岛。
二、日本公文史料中
台湾交接的过程
从《马关条约》文本以及各个草案文本的分析看,没有明确规定台湾的全部“附属岛屿”的范围。关于第二条的解释,若没有史料反应双方议定《马关条约》文本时关于第二条的真实意图,或难以得到明确的解释,则应从史料上明确日本依据该条“接收”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接收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日本接收台湾的过程的公文书史料只是抄录了《马关条约》第二条的文言,无法进一步判别日方对于“附属岛屿”的见解。
但是关于《马关条约》第二条台湾的“附属岛屿”的问题,在1895年6月2日中日交接台湾时,中方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方水野弁理公使进行了交涉。关于此次交涉的会谈纪要收录于日本公文书馆,以下简称《台湾交接公文及谈判纪要》。
根据《马关条约》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中日双方于1895年6月2日履行了台湾全省的交接手续。《台湾交接公文及谈判纪要》记录了如下交涉过程。
6月2日上午10时至10时45分,日方桦山资纪台湾总督与中方全权大臣李经方于日方舰船“横滨丸”上进行了谈判。关于交接的具体方法,桦山提出:“关于位于该岛的城垒及其他一切官有物的交接,虽然应逐一正式登记清单目录,但以台湾目前的状况看,难以通过如此正式的手续进行交接。因此以我所见,只能省略细节手续,大体上进行交接以完成此项任务”。
李经方虽承认此次交接台湾只是形式上的交接,自己也急于了结交接手续返程,但仍然希望拟定并签署一份正式交接公文。李经方提出欲与日方就交接公文的草案进行协商。桦山同意李经方的提议,决定委派水野公使与岛村书记官于2日下午赴中方船上会谈。
6月2日下午2时,日方水野公使与岛村书记官赴中方租用的德国汽船“公义号”谈判。李经方向日方代表提出了交接公文的草案。
水野以台湾岛内乱为由,不能接受中方的草案。随后日方向李经方提出了日方的草案,要求以日方的草案为基础进行商谈。李经方阅后,表示大致可以接受日方的草案,对日方草案的细节以及用语等进行了协商。协商过程中,李经方特别指出了台湾“附属岛屿”范围的问题,以下是有关台湾“附属岛屿”问题的会谈记录:
李:“是否有必要将台湾附属岛屿的名称列在目录中?和平条约中虽以经纬度标明澎湖列岛的区域,但未标明有关台湾附属岛屿的区域。因此,日后恐会发生将散在于福建省附近的岛屿称之为台湾附属岛屿的争端”。
水野:“如果依照阁下的意见列举各个岛屿的名称,若存在遗漏岛屿或者无名岛,则将导致其不能成为我政府所领有岛屿。此为不合适的地方。而且,海图以及地图上,若公认台湾附属岛屿是指台湾附近的岛屿,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做将福建附近的岛屿称为台湾附属岛屿之事。下官回船后,必将此事禀告桦山总督阁下。况且福建与台湾之间还隔着澎湖列岛,阁下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
李:“同意”。
此段会谈记录,反映出中方对于台湾的“附属岛屿”范围的强烈意识。
一方面,正如李经方所言,明确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可以避免日后日本挑起争端。以甲午战争之后的中国国力衰微的背景而言,明确“附属岛屿”范围,避免给予日本日后挑起争端的借口,是符合中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日本为了不遗漏任何可能取得的岛屿,自然笼统地提及“附属岛屿”更为有利。其实,交接台湾的交涉中,桦山主张省略手续,而李经方力主双方签署交接公文,也是反映中方作为战败一方非常担心给予日本挑起争端的口实,希望通过具结台湾交接公文以清双方责任的心态。
另一方面,马关议和时,李鸿章没有对“附属岛屿”的界定提出进一步交涉的要求,从议和的背景与过程看,也是当时时势使然。无论李经方还是李鸿章,都会意识到如果不明确台湾“附属岛屿”范围,日后日本可以主张某中国岛屿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留下争端的祸根。当时议定文本的过程中,台湾的主要附属岛屿澎湖列岛明确写明割让给日本,即使在议和时中方提出无人小岛等附属岛屿的问题,作为战败国的主张也必然难以被接受,李鸿章当然也清楚即使提出此问题的交涉也没有实际意义。在交接台湾的交涉中,水野对于李经方提议的批驳也反映了当时的事实背景。
水野表示“海图以及地图上,若公认台湾附属岛屿是指台湾附近的岛屿,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做将福建附近的岛屿称为台湾附属岛屿之事”的言辞,以及李经方对水野的意见表示接受的事实,说明了缔约双方对于确定台湾“附属岛屿”的方式取得了一致意见。所以在解释《马关条约》第二条“附属岛屿”时,应调查截止1895年4月的图志史料,确定钓鱼岛是否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从交接台湾的会谈纪要中可以看出,中日双方形成了对于解释与确定“附属岛屿”的方式。在确定中国版图中领土范围问题上,日方的这种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