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打工仔盯上“富二代”绑架勒索60万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高虎)因眼红昔日老板有钱,打工仔在辞职后便伙同他人密谋绑架了前老板的儿子,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60万,声称不给钱就“撕票”。昨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绑架案,四名被告人分获7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初,曹某托关系到兰州市一曹姓老板的店里打工,老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让曹某羡慕不已。可是懒散惯了的他在干了一段时间后,自称再也吃不了苦,突然辞职离开。
浑浑噩噩过了数日后,好不容易攒下的积蓄被彻底花光,曹某便开始苦思冥想“生财之道”。想到自己先前打工的店老板好像很有钱,他起了歹心,便找来了臭味相投的张某等三人商定,想通过绑架曹老板的儿子索要赎金大发一笔“横财”。随后,四人在兰州市经过踩点和跟踪,摸清曹老板儿子的生活规律,并提前准备好作案车辆和工具。
2011年10月11日1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附近,曹某等人将骑车途经此处的曹老板次子强行拉上车,将其带往静宁县城关镇一出租屋内,并向曹老板打电话索要赎金60万元。
同年10月13日,兰州市公安局在获知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在静宁县乡村公路上架网守候,将经此窜逃的张某等人当场抓获,人质被顺利解救,曹某和另一名男子在逃亡秦安县途中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该案中,被告人曹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关键作用,系主犯,其余均起从犯作用,而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后果,且经法院调解,被害人亲属已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