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10月1日起执行
云南网讯(记者 赵玮 通讯员 杨自坚)《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执行,将为我省解决全民国防教育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不落实、活动不经常、检查考评不到位等重点难点问题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经费、物质和技术支持,为国防教育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学校列入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国防教育,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
在人员编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学校,应当有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条例》明确,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和民兵训练基地、学生训练基地、少年军校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的义务。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影响部队秩序的前提下,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为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开放军营、军史馆、荣誉室,提供训练场地和选派教员等,接待有组织的参观学习。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教育等部门编写适用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为普及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提供教材保障。省、州(市)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聘请有国防教育经验的专家、教授、现役军人、退役军官组成国防教育讲师团,采取国防形势报告、国防知识讲座、业务培训、过“军事日”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在城镇主要街道、乡村集贸市场等显要位置建立永久性宣传设施,提高国防教育社会宣传效果。
为保障学生在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安全,《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安全制度,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在购买学校责任保险时,应当将有关国防教育安全活动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
对全民国防教育的奖励和处罚,《条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正式实行后,有关部门将对全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