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想吃狗肉 获刑十年还赔光钱
奇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本报昨天报道了偷狗人张某出狱后起诉被盗者刘某,要求返还当初赔偿给刘某的16万元一事。昨天下午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声称所偷的狗已经还给刘某,刘某没有实际损失。而刘某则表示狗受伤严重,其蒙受的损失远不止16万元。
“我家被盗的狗是藏獒犬,在张某把狗盗走之后,狗在他家受到虐待长达20天。还给我的时候,狗已经瘦得皮包骨头了,狗的头部还有一个伤口,并且受了严重的刺激,我在刑警队见到狗的时候,它没有任何反应,并且在作鉴定的时候它已经不能自己行走。”刘某说,狗的精神状态和原来有很大差别,失去了原来的凶猛程度。
刘某表示,他们养狗人以此为生,因为狗被盗,他的儿子也离家出走了;他因为要工作没有时间照顾狗,只能把其他狗当成肉狗出售了,损失巨大。而这时候中间人找到他,让他到公安机关说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才拿到了14万元的经济赔偿,另外张家还找工人给他家抹了下墙,说是花了两万元。刘某说,拿到赔偿的前提就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不能提出异议。
然而,张某对此有不同看法。张某说:“在我被抓前,我家存款就有20多万,结果我一出狱,钱全没了。我这才知道我妻子赔给刘某16万元。”张某认为,狗已经还给刘某,他也被判了10年刑,为什么还要赔刘某的损失?张某说,案发后,司法机关对狗的鉴定是8万元,即使赔偿,也要在合法对价的基础上。此外,根据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刘某养这种大狗是违法的,不应该赔偿。
“当时给我的狗作价低了,如果在它健康的情况下,价值得有十几万。”刘某表示。但是,对于鉴定的8万元,张某也有意见。张某介绍说,那狗只值5000元,他偷狗就是为了吃肉,后来作价8万元,他也不乐意。张某还认为,赔给刘某16万元后,法院在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并没有体现出减轻处罚的作用。
房山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