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司法温暖的阳光照进未成年人审判
2001年3月,年仅14岁的包头少年小力参与一起抢劫案件,事后逃往外地。10年后,小力已重新就业,建立了家庭,并拥有了一个一岁的孩子。但是,10年来的在逃生涯,他的内心从未平静,那个“场景”经常在他脑海里呈现。
2011年3月,小力鼓足勇气投案自首,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力有期徒刑九个月。小力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院。市中院审理查明,小力多年来表现良好,未发现违法事件。他居住地的村委会保证监督他不再违法犯罪,工作单位也愿意继续聘用他工作,并出具书面接收证明。鉴于小力在犯罪后至自动投案前的10年期间表现良好,未发现违法事件,且其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市中院依法对他判处缓刑。
日前,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将小力送到了他自首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建议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成立帮教小组,负责对小力进行帮教考察和监管,并与该单位签署《未成年人非监禁考察责任书》,帮助小力重新回归社会。
进一步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权帮教管理、社区矫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包头市中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条有效途径。2010年11月,包头市中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至今,该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245件。
在审判实践中,该审判庭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学校、共青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探索对青少年改造的最好途径,为社会管理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树立“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法情相融、多策并用”的理念,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理方式,运用“圆桌法庭”、“社会调查”、“法纪教育”、“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法官寄语”、“回访考察”等特色方式,把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爱心传递给犯罪的青少年,帮助他们早日踏上阳光大道。
近日,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被共青团包头市委员会授予“包头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光荣称号。记者 孙英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