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邮政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网记者 刘百军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今年7月29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云南省邮政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根据形势任务发展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邮政的地位作用,完善了邮政监管体制,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了邮政服务和快递业务等,对确保社会公众均等、便利、安全的享有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服务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邮政业对云南省“两强一堡”建设的推动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针对邮政业政企分开的实际,条例规定了省和州市一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强化了各级政府对邮政业的领导和支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多层次、相互配合、共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
“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云南省邮政普遍服务面临的困难和邮政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支持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邮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邮政设施建设中的责任。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任务和要求,规范了邮站、邮亭、信报箱、邮政服务网点等邮政设施的设置。”罗明义说。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新区和村镇建设、旧城改造,机场、车站、港口、高等院校、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或者设置邮政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审批前款规定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对未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信报箱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已建成的居民楼、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邮政企业负责设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在发布会上指出,由于云南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成本较高,巨大的经营压力严重制约着云南邮政的生存发展,通过该条例的修订,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的邮政普遍服务制度,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享受到邮政普遍服务。
与此相关,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强和支持村邮站的建设和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5日,赶集日应当营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服务网点。邮政企业将自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代办网点,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在改为代办网点20日内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法制网昆明9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