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披露我国金融统计立法滞后
法制网北京9月19日讯 记者万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今天央行官方网站上撰文指出,目前我国金融统计立法滞后。虽然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从各自职责出发,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统计管理规定和办法。一方面它们制定时间较早,相对于当前金融发展情况有所滞后;另一方面各种规定、办法之间缺乏协调,不能全面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信息需求。
据悉,我国金融业深刻变革,要求传统的金融统计向现代综合金融统计转变。截止2011年末,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13.29万亿元、6.01万亿元和9011亿元,分别比2006年末增长1.6倍、2倍和45.3%。2012年上半年,除人民币贷款外的其他方式合计融资2.92万亿元,是2002年同期的146.7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37.6%,比2002年同期提高35.3个百分点。金融业的这些变化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建立在单一银行业基础上的传统金融统计,相应要求金融统计要向以银行、证券、保险等大金融业为基础的综合统计转变。
潘功胜指出,现行的以部门统计、职能统计和静态统计为主的金融统计仍存在较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机构范围不全,宏观经济金融监测所需的部分金融行业统计信息不足。目前中央银行金融统计范围仅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证券、保险、基金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计缺失,对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机构统计监测有限,难以全面监测和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及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同时创新型金融产品统计信息不足。近年来金融机构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发展迅速,它们多为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影子银行业务。而目前我国金融统计主要按机构进行统计,许多衡量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的统计信息游离在外,货币当局无法全面评估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此外,部分统计定义、分类等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基础薄弱,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背景下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我国各部门金融统计之间、会计核算之间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定义,不能形成协调一致的统计信息体系。一些指标体系存在交叉与重复分类,统计数据不能清晰反映资金的来源与流向,不能全面刻画金融业全貌,不能为全面风险评估和科学决策提供系统性支持。
为此,潘功胜建议需进一步完善金融统计法规,强化统计共享机制,增强各金融统计体系间的协调,大力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构建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更好地支持宏观金融调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同时尽快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使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机构上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在业务上覆盖金融机构的表内、表外业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证金融统计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减轻微观金融机构的报数成本和负担,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