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廊老板容留卖淫“抽水”
曾有员工因举报老板而遭到报复 老板获刑2年
本报讯 (记者胡迪)挂羊头,卖狗肉,挂着美发店的招牌,却暗藏着卖淫服务,多时有八九个女子在此提供性服务。当员工举报老板容留卖淫的行为后,老板又对举报者报以拳脚伺候。
昨日,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发廊女老板李元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场: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7人
今年4月23日午饭时,打工仔王某树听说民众镇沙仔大道的一个发廊有色情服务,饭后便约上一个工友来到该发廊。进入发廊后,他点了一名女子进入发廊的一个单间。正当两人脱光衣服准备进行性交易时,民警破门而入,将两人当场抓获。
据检方出具的资料显示,在当天的行动中,警方在该店内抓获店主李元龙以及涉嫌卖淫嫖娼人员7人,并在店内缴获避孕套50个等物品。
据当时准备与王某树进行性交易的女子黄某凤供认,自己从今年4月起,在民众镇沙仔村李元龙经营的“元龙美发店”从事卖淫五六次,共获取500至600元。每次交易后,她得款100元,老板李元龙另外收取30元。
卖淫嫖娼价格为李元龙规定,安全套也是由李元龙购买的,黄某凤及其同伴要使用时需要再向李元龙付款。
背景:曾有员工因举报老板遭报复
据其他证人证言显示,李元龙自2010年4月开始承租该店面,开设了“元龙美发店”,并在2011年底在店里安装多个独立小房间。至少从2010年7月起,该发廊就存在卖淫问题,卖淫服务的失足女多时有八九个。李元龙不但坐等生意,到店门口附近招揽嫖客,而且还提供上门服务,当有客人打来电话提出要求时,李元龙就派出女孩到客人的住所或其他地方,给客人提供性服务。
本案因涉及诸多隐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并未公开审理。据记者了解,在李元龙数年的组织卖淫生涯中,“元龙美发店”在2010年即遭到了举报。
而本案的被害人夏某某就是当年的一个举报者。夏某某曾于2010年7月进入“元龙美发店”做洗头妹。其在工作中发现了店内的卖淫问题,于是向相关部门举报,而导致李元龙对其怀恨在心。
2011年7月的一天,夏某某和其男友在民众镇沙仔村村口吃烧烤时被李元龙发现,李元龙当即冲过去,从其身后抓住夏某某的头发,将夏拖往马路中间。由于夏某某毫无防备,结果仰面摔倒在地。李元龙将夏按倒在地殴打其头部数拳,致夏头部发晕。然后李元龙又将夏随身携带的白色翻盖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李元龙还斥责夏某某不要报警。
李元龙承认她一直保存着夏某某的手机并买电话卡使用。她打人是因为夏某某之前曾举报其发廊,影响其生意。她抢手机的目的是阻止夏某某报警举报。归案时,警方在其处搜获的白色翻盖手机即是从夏某某处抢来的。
判决:被告人行为属寻衅滋事
今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抢劫罪和容留卖淫罪对李元龙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元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抢劫。其辩护人表示,李元龙与夏某某互殴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夏某某的手机,李元龙使用暴力并非为了当场劫取财物,而且李元龙与夏某某之间互殴根本不至于让夏某某陷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境地。
法院审理认为,李元龙于案发当天偶遇夏某某后,为报复、教训她,实施了殴打行为,为泄私愤,抢走夏某某的手机,其主观上出于逞强好胜,通过强拿硬要财物来警告、教训夏某某,而非出于纯粹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客观上,李元龙所实施的暴力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的强度要求,且所抢财物价值有限。因此,李元龙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此,法院判定,李元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另外,根据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凤、王某树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