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法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措施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林凌):最高人民法院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超过2.3亿元,近1.3万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缓解了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在生活、医疗等方面面临的燃眉之急。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自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陆续开始探索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2008年,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在介绍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时表示:“我们确定了一个重点,就是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它的我们允许当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这个群体比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损失更大,被告人和被害人矛盾更为尖锐,而且严重暴力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恰恰最为突出。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往往有保险还好一点。严重暴力案件赔偿不足是最为突出的,被害人的救助需求也是最为迫切的。”
据了解,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沈亮表示,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的范围将扩大,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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