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军人死亡抚恤金标准明确
本报讯 记者张维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新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的计发办法上,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在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上,尚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