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法院系统“裁执分离”的基本模式
□应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裁执分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是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其本质是裁定权与实施权的分离,做到“裁者不执、执者不裁”,形成权力间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2011年至2012年6月底,上海法院共收到行政机关拆迁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001件,经协调化解321件,裁定准予执行418件,分别占申请案件总数的32.06%和41.76%,取得一定成效。根据上海法院的实践探索,“裁执分离”的基本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一.“受理”环节;二、“审查”环节;三、“裁定”环节;四、“监督”环节。同时,我们认为:“裁执分离”模式中的司法审查要素有三大方面: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可执行性审查。裁执分离模式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在于:一、“裁执分离”模式符合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定位;二、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组织实施大量的行政强制执行任务;三、“裁执分离”模式符合各国行政强制执行的通行做法。
“裁执分离”模式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在积累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完善以下几项机制: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二、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的立审执会商机制;三、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救济机制;四、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机制;五、裁执分离”模式应“分步实施,逐步推开”。
(摘自一等奖论文《论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