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
关于醉驾应否一律入刑,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醉驾入刑一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不入罪的做法。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中指出:
对醉驾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律入罪。从理论上看,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罪也有充分根据。
第一,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能突破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一律入罪。
第二,危险驾驶罪的公共安全客体决定了醉驾不应一律入刑。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醉驾行为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