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送人生母挣回抚养权 收养方12年间多次躲避执行

2012年09月26日07:41  正义网

  原标题:儿子被送人生母挣回抚养权 收养方12年间多次躲避执行

  

  这些年,郑芳一直没有停止对儿子抚养权的追索。张慧摄

  50岁的郑芳觉得自己是个不幸的女人,“离婚、失去亲儿”这两件让女人最痛苦的事都让她摊上了。眼下,自己年龄越来越大,郑芳对自己老无所依的担忧越来越强烈。

  在上世纪90年代,郑芳曾生了两个儿子,令村里的老人和妇女羡慕不已,但14年前的婚变,让她不但失去了幸福的家庭生活,也失去了对两个儿子关爱的机会。

  离婚后,郑芳的大儿子跟了前夫,与自己的关系淡漠;而她最在乎的二儿子在两岁时被前夫偷偷卖给了外地人,得知此消息的郑芳撕心裂肺。为要回对二儿子的抚养监护权,她四进法院,最终得到法律支持,然而,孩子依然回不到她的身边……

  被卖掉的儿子

  儿子被前夫卖掉,她下决心再艰难也要要回孩子。

  郑芳是北京市密云县慕家峪镇西慕家峪村人,1987年,25岁的她和比自己小一岁的高海强结婚。婚后第九年,高因在酒厂盗窃设备被判刑一年。当时,二儿子高钇锌才出生4个月。

  一年的牢狱生活完全改变了高海强的性情,郑芳说,1997年7月20日,她第一次挨了丈夫的打。之后,她又发现他喜欢拈花惹草,而且常把女人带到家里。“我心理特别不平衡。”郑芳说,高海强一点也不念及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的艰辛。

  1997年12月的一天,郑芳在自家床上发现了村里小卖部的老板娘。她发疯似的要把老板娘赶出家门,而高海强却极力护着,甚至当着老板娘的面朝郑芳的小腹一脚踹去,随后是一顿暴打。当天晚上,郑芳收拾好衣物回了娘家。

  在娘家养伤两个月后,郑芳又回到了自己家,“完全是为了两个孩子”。

  然而,再次回家后,郑芳发现自己已无法跟高生活下去,1998年12月,分居一段时间后的郑芳、高海强协议离婚。

  因有病在身暂时无法照料小孩,郑芳同意两个小孩由高海强抚养。离婚前,郑芳就打听清楚了,将来可以随时变更抚养权。她准备养好病再把二儿子要回来,然而这一别却是两年多。

  离婚后,高海强不让郑芳见孩子,她只能从高的邻居嘴里打听孩子的生活。

  2000年3月,她从邻居口中得知,二儿子早在她离婚前就被高海强卖给了别人,牵线人是以前租住在高海强家的一名河北住户。听到这个消息,郑芳几乎是跌跌撞撞地到当地刑警队报了案,称“高海强买卖儿童”。

  警方调查到,高海强在1998年五六月间,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以5000元的价格将小儿子高钇锌卖给河北省河间市的张民夫妇收养。但警方认为,高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送养行为,因此没有立案。

  说起往事,郑芳已泣不成声。“前夫一家人太过分了,当时卖我儿子时,婆婆也在场,她也向张民夫妇要了1000元,说养这个孙子有她的份。”郑芳之所以如此在乎这个小儿子高钇锌,是因为生养他的过程确实辛酸。

  1995年,郑芳怀了二胎。当时,村里人正忙于十年一轮的耕地重新分配,凡有新生子女或娶媳妇的家庭都有一份,但到了郑芳家就没有,因村支书指责郑芳的丈夫高海强不配合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高海强气愤地说,“不给分地,我就把孩子生下来。”这样就有了高钇锌。

  当孩子好不容易生下来后不久,高海强犯案入狱。郑芳常常记得那时独自抱着生病的儿子到卫生室赊药,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连奶粉都需要向小卖部赊账,个中辛酸只有自己能体会。

  艰难的执行

  12年间,法院多次执行,但她从未见过孩子。

  为要回儿子,郑芳四上法院。“一开始并没想到这么难。”2000年6月,警方调查到孩子的落脚点后,郑芳把张民夫妇和高海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张氏夫妇的收养无效,变更高钇锌的抚养权。

  2000年6月29日,密云法院第一次开庭,张民夫妇带着高钇锌来了。郑芳终于见到朝思暮想的宝贝儿子。法庭上,法官多次要求郑芳控制情绪,但看着孩子坐在别人的怀里用一双陌生的眼睛打量着自己,郑芳心里纠结。庭审休息时,她不顾阻拦,紧紧抱着儿子,哭着说想儿子。由于情绪过于激动,郑芳在法庭外昏厥过去。

  毕竟,“儿子在张家生活了两年,对我比较陌生。”郑芳说,这是她最后一次见到孩子的情景。

  等郑芳醒过来睁开眼后,张氏夫妇再也不让郑芳看到高钇锌。那天,法院下了【2000】密民初字第485号判决,判决张氏夫妇收养高钇锌的行为无效,送还由高海强抚养。此外,高海强还应返还张氏夫妇5000元。因为变更抚养人属另一个民事关系,法院当天也驳回了郑芳的变更抚养请求。庭后郑芳毫不犹豫地又写了一个诉讼状,要求把对高钇锌的抚养权从前夫手中变更过来。

  2000年8月1日,密云法院二度开庭,把高钇锌的抚养权变更为郑芳(【2000】密民初字第465号判决)。而此时,儿子高钇锌仍在河北省河间市。

  密云法院接到郑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3年9月两上河北执行,但都扑了空。

  在郑芳的印象中,密云法院一共执行了四次,每次执行时,她就守候在电话旁,等候法院那边传来的消息,可每次郑芳的希望都落空。2003年那次执行后,法院的执行人员告诉郑芳,由于当地村民都向着张家,执行的难度比较大。“他们到村头向村民打听张民家的具体住址,没想到这就走漏了风声。”郑芳说,车刚在张民院里停稳,邻居就从张家蜂拥而出。“张民夫妇带着孩子跑了,饭桌上的馒头和菜还冒着热气。”

  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王学棉认为,郑芳难以夺回对儿子抚养权的事实,反映了一些民事案件中法院执行难的现状。2000年,密云法院就下达了判决,把高钇锌的抚养权变更为郑芳(465号判决),但这张判决却难以有效执行,原因是执行涉及到了人身权利。

  按照王学棉的观点,抚养权、探望权等的执行与一般的财产执行不同。财产本身是没有生命的,不会自己移动,只要把它从义务人手里交到了权利人手里,权利人的权利就能实现。义务人如果藏匿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但抚养权、探望权的执行则不一样。虽然被执行的人是河间市张家夫妇,执行标的是张家夫妇的不作为,但郑芳权利的实现尚需要找到高钇锌才行。

  王学棉表示,高钇锌又是一个可以随时移动的活人,要找到他自然不容易。即使找到了,也不可能采取扣押手段。况且,即使找到了高钇锌,张民夫妇也同意让郑芳抚养,若高钇锌本人不配合,同样无法执行。

  “我要把孩子要回来”

  也许是失去儿子的时间太久,郑芳已不允许别人来与她争夺做母亲的资格。

  2002年,郑芳经人介绍嫁给了陈占友。虽然这位丈夫行动有些不便,但毕竟算是个过日子的人。陈占友也一直支持她找儿子,他说尽管自己文化不高,只是个保安,但能理解一个失去儿子的母亲的痛苦。

  陈占友的这份体贴令周围人都感动了,因为再婚十年来,他的这位妻子将一半多的精力花在夺回儿子上。他说郑芳一直在离家不远的超市工作,拿着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每天工作半天,为的就是能腾出足够的时间找儿子。

  从2003年起,郑芳一直坚持给张民夫妇写信,希望对方能“将心比心”,理解母爱之心。

  在郑芳家的一个抽屉里,记者看到里面堆积着寄往北京多个部门的挂号信函收据,在另一个纸箱子里,郑芳存了十几封将要寄出去的信件。陈占友说,这些年来,妻子一共寄出了上百封信,有寄给国家有关部门的、政法机关的,还有妇联、公安机关……只要她能想到的单位都寄去了,不知道单位“一把手”是谁,就干脆在信封上写上“领导收”。

  2012年,密云法院又执行了两次,3月份执行时,法院告知郑芳,她的儿子已经去了四川打工,法院给郑芳带了几张儿子最新拍的照片。5月份的执行中,郑芳让自己娘家的弟弟跟随法院一起去了河间市,让弟弟告诉高钇锌给母亲打个电话。

  但令郑芳失望的是,直到现在,儿子也没有给她打电话。从法院带回来的张家几张合影中,她分明能体会到,自己的儿子已经跟张家人融洽地生活在一起。看到一张儿子跟养父张民互搭肩的照片,她觉得既心痛又嫉妒。

  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劝郑芳放弃执行,建议她换个角度看待自己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据执行人员了解,高钇锌被送养后,已改成张姓,并在河间市上了户口。十几年的共同生活,张民夫妇已对小孩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们一家非常疼爱高钇锌。因此,密云法院的法官建议郑芳,可以和河北常联系,让孩子得到两份母爱。

  也许是失去儿子的时间太久,郑芳已不允许别人来与她争夺做母亲的资格,“就是死,我也要把孩子要回来,那可是我的骨肉啊。”

  接下来的赡养问题同样棘手

  儿子马上成年,抚养权执行即将终止,赡养问题将继续困扰她。

  14年前,郑芳激烈争夺儿子抚养权,完全是基于一位母亲的情感因素。到今天,争夺的不妥协多少是因为对未来养老的担忧。

  “都说养儿防老,我生了两个儿子,可最终一个也没有摊上。”郑芳的大儿子目前跟随前夫,跟自己的关系淡薄,小儿子寄养在外,从未有过情感上的维存。她再婚的这个家里,丈夫虽有个儿子,但很不幸,这个业已成年的继子在智力上明显低于常人。如今,郑芳在家既要照顾90岁的婆婆和继子,又要时不时地去看望娘家的母亲。

  郑芳担忧,儿子高钇锌今年已经17岁,马上就成年。到时,她是否有权再要求法院执行抚养权?

  对此,王学棉认为,抚养权实则是抚养义务,随着被抚养人的成年便告一段落。其实,如果高钇锌明确不愿意由郑芳抚养,判决就可以执行终结。

  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执行终结的正常标准是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但也有例外的,比如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也可以终结。(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王学棉认为,对高钇锌的抚养权问题属于上述第六种情况,本案可以执行终结。

  密云法院早在2000年就判决张民夫妇收养高钇锌之行为无效,而实际上张家夫妇一直抚养高钇锌,法律又是如何定义高钇锌与张民夫妇的关系呢?

  王学棉认为,张民夫妇与高钇锌的关系属于无因管理关系。因为在法院判决收养无效之后,张民夫妇对高钇锌既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张家把高钇锌的户口落在河北,那也只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能改变无因管理的民事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高钇锌对生母郑芳有法定赡养义务,对张民夫妇没有。当然,若高钇锌愿意赡养张家夫妇,尽道义义务,法律也不禁止。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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