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跳舞扰民”投诉有门,操作待细化
□晨报记者张昱欣
在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对“跳舞扰民”等行为进行了约束。草案修改稿规定,居民参加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跳舞扰民”条款待细化
在位于闵行的龙柏社区,随着夜幕降临,黄桦路休闲步行街上常常有周边居民自发组织在此跳操健身。有参与者告诉记者,只要不遇雨雪天气,这里每天都有人跳操,时间在晚饭前后。不过在采访中,有邻近小区居民反映,跳操播放的音乐一定程度影响了附近小区居民的生活。为此,在昨天对《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就有多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支持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草案修改稿规定,居民参加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草案修改稿中的确已有相关条款对‘跳舞扰民’等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具体界定和落实操作方面还应该再细化一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
规范细则要罗列并公示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举例说:曾有居民反映,小区健身房的乒乓球桌常常遇到被霸占的现象。有的人不愿意让出来,社区管理部门也很为难,如果采取按时收费的办法限制又容易引起社区居民反对。为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要将相应的规范细则一条条罗列出来并公示,以此避免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互联网上网、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国防教育、心理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同时,应当通过征询公众意见等形式,了解公众对服务内容的需求,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要与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对于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的,将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