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政府调价 要补贴低收入人群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政府调价要补贴低收入人群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对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等具体修改意见。
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适当调整价格
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审议通过。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其中,《条例(修正案草案)》针对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加入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相关内容:“对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当调整价格。”
调整政府指导价对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以下内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制定调整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进行扶持。”
处罚提标加重处罚力度
原《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禁止以下不正当行为: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本次修订加重了处罚力度,将处罚标准分别提高至5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型收费单位拒绝价格检查的处罚标准提高至10万元以下。《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新增行政性事业收费活动中禁止的11种行为: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收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等。
科技经费
我省财政科技经费
支出比例拟提高到1.5%以上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针对我省科技投入总量偏少,科技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的现状,该条例的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此外,条例的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之二点二以上”的内容。该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