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校建设超标丧失偿还能力 评:发展应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导读】经济大省浙江部分学校建设规模严重超标,丧失自身偿还能力。经济之声评论:学校发展重心亟须由扩大办学规模转向提升教育质量。
中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浙江省审计厅厅长陈荣高昨天(25日)说,通过对省内300多所普通高中的债务审计调查,发现有23所学校债务余额超过全年总收入,4所学校的债务余额达到学校年收入的2倍以上,部分学校举债规模超过偿还能力,实际已经丧失自身偿还能力。
在沉重的债务压力下,部分学校出现了违规集资,而高额的利息支出又增加了偿债压力,形成恶性循环。而与学校债务负担居高不下形成反差的是,浙江省部分负债学校建设规模宽裕得多,被审计报告称为"严重超标"。
除了普通高中学负债经营之外,高等学校债台高筑的情形在各地也并不少见。但是,作为GDP总量连年位居全国前列的经济大省,浙江省尚且有部分学校还不上钱,那些中西部落后地区举债办学的学校,还债的艰辛就可想而知了。
随着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高中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学校负债规模也不断扩大,学校财务风险随之增加。回顾近10年学校的发展模式,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端倪:一座座华美壮观的校园建成,一些学校也因此深陷还贷泥潭。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扩张规模是导致学校负债累累的一个重要原因。
熊丙奇:这几年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在发展教育的时候在走规模路线,高等教育有大扩招,高中教育出现了超级中学,很多学校都在征地盖楼,如果政府的拨款不能够满足政绩盖楼的需求,可能就会出现债台高筑的情况。
理论上,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公办学校作为政府财政支持的事业性单位,不需要走市场化道路,不需要作为市场主体来经营。但事实却是,扩张后的学校为了偿还贷款,不得不走向市场化的运作,将自己变身为市场主体。熊丙奇表示,学校借款办学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熊丙奇:按照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法,学校作为公益性教育事业不能够通过银行融资或者借款来办学,因为它们不可能通过自己营业进行还款。如果借款办学,还款必然面对着要提高学费或者进行经营,提高学费显然侵犯了受教育人的利益,经营又违背了学校办学的方向。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学校借款办学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教育,曾经有一段时间允许学校采取多种融资的方式办学,就导致了高等学校和现在一些高中通过借款来办学。
目前,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举债办学的路径给学校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高额债务不仅干扰学校正常运行,也埋下了"破产"的危险。熊丙奇认为,对于那些的确需要改建、扩建而又确实囊中羞涩的学校而言,应该有政府补充经费,而且应该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熊丙奇:首先要对学校的债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计,那些因为政府投入不够而导致的债款,应该由政府补充经费补上。另外,对于盲目的贷贷款办学,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同时,应该通过学校的民主决策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第一是政府拨款,第二是通过土地示范,第三是通过引入外来资金。但这些办法都没有经过明确的民主决策途径,因此我们应该在还款的过程中建立民主决策机制,通过学校师生共同参与讨论,找出化解债务危机的办法。如果大家同意通过示范土地或者是引入资金的方式来解决贷款,我们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如果大家不能够同意,而仅仅是由政府方面单一的裁决,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债务问题后期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学校怎么才能不差钱,这是每一位学校管理者所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困扰他们的问题。对于存在资金困难的学校,与如何争取财政拨款吸引社会资金相比,眼下更加重要的是怎么解决债务的风险。对此,熊丙奇表示,学校的财务决策应该透明化。
熊丙奇:第一,政府部门作为举办者,对于教育的投入不足,应该依法按照教育法和合同教育法保障对学校的投入,如果政府没有保障,应该追究政府的责任。
第二,应该建立起高等学校和基础教育学校透明的财务决策体系。高等学校和基础学校之所以会出现贷款问题,关键在于学校的办学决策往往是行政领导决定,包括盲目征地盖楼都是领导说了算,这样的战略决策应该通过公开的决策机制决定。还有学校应该把这些决策告知老师和学生,但是现在都没有这样的体系,就导致了现在学校的贷款是为盲目的决策买单,为不透明的财务体系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