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洛阳市5部地方性法规将修改
□记者郑松波张渝
实习生谭晨洁
本报讯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根据这份草案,洛阳市将有5部地方性法规被修改。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对洛阳市现行有效的4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的行政强制规定共有6项,涉及5部地方性法规。
依据《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其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中的“先行登记保存”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应予修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关于代履行的规定,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整修、刷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中所规定的代履行条款应予修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绿化延误费必须按照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其中“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有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应予以修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对《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两部法规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其中,《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五十元罚款。”其中“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属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因此,应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修改。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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