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骑车遭高空抛物砸伤 法律支持“起诉全楼”
祸从天降。昨晨8时,某男,30多岁,骑电动车途经于洪区公铁桥和铁西区南十西路交会口的路南楼下时,高空抛物正砸到他头顶,瞬间,他鲜血直流,浑身抽搐。
惨烈意外 突然发生
昨天早上,这起惨烈的意外,就真切地发生在沈城人的身上。回想起当时情景,微博爆料人刘先生仍心有余悸:“我骑车刚过去,就听到后面‘妈呀’一声,回头一看,就见一男子倒在地上,满脑袋都是血,电动车倒在旁边。”
刘先生说,自己家住附近,每天要骑车经过这条马路,“我没亲眼见着是谁扔的,但真够缺德的!”刘先生说,当时有一个好心小伙扶起了受伤男子,伤者在他怀里直喊疼,血一直往外冒。大伙都想找那个凶器,但没找着。后来,警察来了,也没找着凶器,有人怀疑:“凶器”会不会砸到伤者脑袋里了?
这里是“天女散花”多发区
随后,沈阳晚报记者赶到了事发地。大老远,地上一大摊血迹清晰可见……
耿某是负责这个路段的清洁工。她负责这个路段大半年时间,早习惯这栋楼高空抛物了,“夏天早上是一地垃圾,袋子被摔得乱七八糟,卫生纸、烂菜叶子、水果核,甚至还有卫生巾、狗粪……”耿某说,高空抛物砸人,这是早晚的事儿!对于事发时的情景,耿某说,自己当时没在现场,是后来听这里的人讲的。
位于一楼的某电动车行老板娘说,这栋楼楼龄有20多年,居民40%是外来租房的,这里没有物业管理,是弃管楼。“高空抛物,早晚得出事,能把人砸成这么重,丢下来的东西搞不好是墙皮水泥块。”
在当天的采访中,不少人推测抛东西的是4楼以上楼层居民所为。另外,大家在替伤者感到气愤的同时,不忘支招给予帮助,“不行就把全楼的人都起诉了,别看我们是这楼的,我们愿意陪伤者讨说法!”
法律支持“起诉全楼”
就此,沈阳晚报记者连线法律专家、沈阳晚报法律顾问谭德明,请他来分析高空坠物伤人案的法律依据。谭律师表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较广,包括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都可以成为使用人,因此,受伤害的原告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人提起诉讼。
新闻伴读
抛物伤人 206户每家掏700元
2010年1月26日下午1时左右,家住于洪区吉利湖街一小区的李晓光和妻子到楼下倒垃圾,走到楼下的垃圾堆放处时,楼上抛下建筑装修垃圾,正砸在他的脑袋上。事发后,因找不到垃圾主人,李晓光无奈起诉物业公司和该楼的263户业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263户被告业主中的206户共同赔偿李晓光36万余元,平均每户承担700余元。(记者 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