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审议地方人大代表法
法制网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蒲晓磊 今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
“此次修改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在深入总结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张清表示。
据了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自1992年颁布,2006年修订实施以来,对贯彻落实代表法,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基本形成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工作格局和服务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次修订的重心在于对代表履职的权利保障和行为监督。
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修订草案要求代表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修订草案对代表在大会期间需要临时请假做了细致规定,对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并得到批准。同时,要求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还对代表的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及反馈做了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保障的程序。
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这次修订明确了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此外,为了加强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的规定。
强化对代表的监督。为了强化对代表的监督,修订草案依照代表法,增加了“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依据代表法的立法精神,以及部分区县的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建议增加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