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法制网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蒲晓磊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张清指出,考虑到建议办理工作中,有些代表回复对建议办理报告意见不够及时,影响建议办理工作进度,修订草案就代表回复意见程序做出规定,“办理报告送达代表后,代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承办单位说明。”
据了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于1995年9月22日由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9日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也为了将近年来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规性规定,北京市人大对此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以解决一些现实困难或问题。
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工作实效,在立法内容上,修订草案重点强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报告等与建议工作相关的信息的公开,以顺应社会发展,保障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提升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水平;二是强化了代表行使建议权与履行相应义务的统一,以在代表建议工作方面进一步理顺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履职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工作与相关工作的结合,以完善代表建议工作方式,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四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工作程序的完整,设置了代表建议撤回、办理终止及意见反馈等程序,以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