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出的车闯祸 车主没准得兜着
张强的私家车被朋友向天借走,在使用过程中出了车祸,且向天是全部责任,张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长说法:出现这样的交通事故,借用人向天承担赔偿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作为出借人张强承担什么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赔偿数额不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张强自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张强的私家车各种手续、证照齐全,且在出借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张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张强的车辆没有行车证、车辆没有正常审验或者车辆属于报废车辆,或者借车人向天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张强仍然将车辆借给向天使用,作为车主来讲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明知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怀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借出,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张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