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幼儿园住宿时间不足月按天退费
城市晚报讯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物价局负责人。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保教费最高标准为每月每人不得超过750元
问:保教费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问:保教费具体标准是多少,各地有无区别?
答: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调整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需审批 民办幼儿园需申请备案
问:制定或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答: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则由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标准经审批或备案的,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问:在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班车费、伙食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和收取的?
答: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
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其中,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代收费项目-班车费,班车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此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为由另收费
问:目前部分幼儿园在教育中,会提供一些特色教育,对于此类费用,“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住宿时间不足月按天退费
问:现在有许多家长反映,孩子因为生病、转园等原因,没有足月入园,但有些幼儿园不能返还住宿费和保教费,“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月收取。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按《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而且“办法”要求,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记者 骆家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