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口头合同能不能算数
长清区的王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3月,杨先生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我听说后与杨先生商议,要求以他的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我支付。杨先生于2010年4月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我以杨先生名义全额交纳购房款26万余元。事后杨先生将集资建房协议与交款收据交给我收执。不久前,我要求杨先生办理交房及过户手续时,杨先生称双方是借款关系。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答复: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首先,王先生与杨先生之间达成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虽无书面形式,但并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次,该房名义上是由杨先生全额集资购买的,杨先生为此有完全的处分权,根据杨先生将集资建房协议与交款收据交给王先生收执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杨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杨先生所称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王先生与杨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