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小冰:不能畸轻畸重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现代快报:受贿24万判10年,受贿170万判10年半,这种现象和量刑的规范化有没有冲突?
刘小冰:相关法官作出的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从某种角度讲是有一定道理的。现在从立法角度讲,因为不明确或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各地在量刑的时候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故各地也在推行量刑的规范化、标准化。如果从横向比较出发,受贿24万判10年,受贿170万判10年半,那这个就有问题。
现代快报:法官所举情况有何现实原因?
刘小冰:相关情况的存在也有一个现实的原因,在处理此类贪污受贿案子的时候,新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的起点是5000元,如果都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那就会对官员队伍产生极大震撼。问题在于这种现实的情况有没有合理性?我认为不是很合理。一方面我们寄希望于用法律来打击相关犯罪,但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标准,法律的适用就会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会凸显司法比较严酷的一面。
现代快报:怎么从法理和学理上解决这些问题?
刘小冰:我认为,一,总体上应该提供一个反腐的制度环境,如推出财产申报制度,如以社会的权利来制约干部的权力。
二,从立法角度讲,还需要细化,需要多层次,要把大量的内部掌握的“司法解释”用法条的形式规定下来。
三,从司法的角度讲,需要法官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综合加以判断,量刑规范化还是需要的。立法上有些用词是非常原则的,如“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这就要从立法上进行细化。而适当情况下,应该建立判例制度,这对量刑的规范化就很有作用。同时,我们要呼吁,司法不能畸轻畸重,特别是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而带来量刑上的不适当变化,从而影响社会观感。否则,贪污受贿者也会产生“不公平感”,认为自己被抓到是“倒霉”。这就容易令刑罚的威慑作用失落。
四,从学理上讲,对相关法官的意见还要进行深入讨论。治乱要用重典,然而现在不少案件存在着对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轻刑化会使得贪污受贿的道德门槛下降,这恰恰是一个危险的情况。
现代快报记者 刘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