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法规硬措施改善经济软环境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保林 通讯员王艺园 周丽
经济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草案二审稿)》,以期用法律规范的“硬措施”来改善发展的“软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二审稿为此设立“企业权益保护”专章,并规定: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经营范围;企业有依法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
“本条例侧重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但是优良的发展环境不仅仅是政府创造的,还需要有企业家参与维护,也就是说,企业家也要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郑用琏在审议时建议,条例不仅要明确公权力机关破坏环境的责任,还要明确企业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制假贩假的法律责任,两者应并重。
提供高效公共服务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服务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设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应当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网上审批是发展方向,条例既要对政务服务中心作出规定,也要积极倡导、推行网上审批,它可以直接实现透明、并联审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郭玉吉在审议发言时说,这已在省直部分厅局有成功经验,也深受市场主体欢迎。
规制公权力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能力,对与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案企业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设施,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严格程序;禁止“以罚代法”等等。
“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要细化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发言时建议,如违规强制企业参加协会、评比表彰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要有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遏制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