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降低征收成本亦可减少养老金缺口
□黄栀梓 湖北
“发展平台经济与促进区域合作”高峰论坛25日在上海举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理事长戴相龙受邀参加论坛并作主旨演讲。戴相龙坦承养老金确有缺口,建议通过完善养老制度,以达到收支平衡。完善养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缴纳年限等措施。
以延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缴纳年限来获取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固然可以弥补养老金支付缺口,但前不久有调查显示,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遭到了九成以上网民的反对,在官方的政策取向与民意的共识存在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如果有关方面一意孤行地力挺以这种方式解决养老金缺口,势必引起强烈的民意反弹,执行中必将遇到很大阻力。
其实,解决养老金支付缺口的途径有很多,有关部门不能把眼光老盯在百姓的口袋上,还应“向内使劲”,譬如完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弥补一部分缺口,而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费改税”降低征收成本,也不失为减少养老金支付缺口的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企业自觉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意识还较差等方面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和能力还很有限,养老保险费作为五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大头,目前大都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税部门凭借其行业优势,固然能够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率,但从部门职责分工看,这毕竟是其“分外”之事,人社部门也就不得不从其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代征“手续费”支付给地税部门,这无疑就加大了征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老金支付能力。
如果通过立法机关颁布实施“养老保险税法”,将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险税,并授权地税部门征缴养老保险税,此项工作也就成为地税部门的“分内”之事和应尽职责,当然就可以省下代征“手续费”这笔开支了。然而,由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对社会保险“费改税”产生了一定的理论障碍,使得这项改革还处于困惑之中。
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在税收学界有人主张拓展相关税法理论,将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发展为“税收动态发展原则”,进而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倘若如此,将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险税也就有了理论根据,而且还可以将其与其他四项社保费一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名称上将其统称为“社会保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