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决器官捐献困境需要法律破题
刘武俊
据《光明日报》报道,最近,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天津联合召开中国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组织工作会议。据悉,自2010年1月卫生部正式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截至今年9月15日,全国捐献工作已完成419例成功案例,捐献大器官1136个,救治了1000多名垂危的病人。但全国捐献器官的情况不容乐观。
《光明日报》提供的数字称,目前中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仅有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抱憾逝去。1比150,这个差距巨大的供需比例,直接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各地器官黑市日趋猖獗,令人触目惊心。
在此情况下,更新传统观念与完善制度建设要双管齐下。不过,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一整套推动器官捐献的完善制度。
首先,以器官捐献体系化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下一步,卫生部还将逐渐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注册、培训、考核体系,制定一系列的激励考核措施。近日,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印发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新的器官移植服务体系由经过资质审核认证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完成,在这过程中,必须要有专职协调员见证,不允许相关医疗机构私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其次,以器官捐献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加快器官捐献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进一步推进器官捐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据了解,2007年5月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使我国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制度化、规范化。建议必要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在升格为法律条件尚不成熟之前,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通过专门立法,积极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明确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地位和职责,构建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依法建立一个符合伦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来源体系,从法律和伦理上妥善解决器官来源问题。依法清剿器官黑市,严厉打击非法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依法建立有效的器官捐献风险控制机制,依法控制人体器官捐献潜在的法律风险。
再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导致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现行《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医疗机构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较少规定关注如何推动器官的捐献。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容易被规避和被滥用,要么为了买卖器官而假结婚,要么“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地放大解释。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最后,国外对捐献者的家庭救助一般会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而国内尚缺乏相应的机制。考虑到中国国情,可以对相应器官捐献者的家庭给予人道主义救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
谁是器官黑市的终结者,法律!谁是器官捐献的拯救者,也是法律!期望有关部门加快器官捐献立法,为中国器官捐献事业撑开法律的保护伞。(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