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六大提出保护私人财产
物权法
出台历程回顾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私有财产上升为宪法权利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追刑责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明确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坚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006年10月,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准确。
强调保护合法财产
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第7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明确保护合法财产,打击非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