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总被控伙同姐夫受贿
南沙港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王文峰过堂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昨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王文峰案开庭,南沙区法院借用广州中院的法庭审理了该案。检方指控王文峰伙同姐夫收受包工头贿赂81万,其中王分得34万,此外检方还指控王文峰收受另一包工头5万元贿赂。不过,王文峰认为自己贿赂只有4万元。
指控:
收“好处费”约39万元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王文峰在担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期间,伙同同案人刘军(王文峰姐夫,另案处理),利用王文峰的主管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港口公司选定一些工程的过程中,将多项工程交给包工头温某承包。刘军总共收受了温某“好处费”81万元,其中王文峰分得34万元。此外,在此期间,王文峰还把港口公司的工程承包给另一个包工头江某,并收受江某5万元“好处费”。
辩解:
姐夫给的钱是还款
但是,王文峰及其律师并不认可检方的指控。王文峰说,自己和温某并没有接触,也不知道刘军收受温某钱财的事情。他说,自己装修别墅时找了懂工程的姐夫来帮忙,但他一直给姐夫装修款。当年,他给了刘军工程款14万元,而且还多次说过钱不够就找他要,在此期间,他的妻子也给过刘军8万元工程款。因此,刘军在装修别墅时支付工人的人工款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对于刘军在书房中给他的13万元,王文峰说当时姐夫给钱时用粤语跟他说了一句“俾返你”。王文峰说,以往因为姐夫经济困难,他经常接济姐夫。他总共借给姐夫42万元。那天姐夫给他这笔钱时,没有提到温某,他一直都觉得这笔钱是姐夫还给他的。
至于江某给的5万元,王文峰说是逢年过节年礼尚往来,他曾给过江某1万元。辩护律师认为,法院要认定这笔受贿款项,也该扣除1万元,只算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