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内藏“铅块背心”过磅诈骗
两被告分别获刑一年和三年 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钟春连)驾驶货车并将“铅块背心”藏在车内,增加空车过磅重量,以此骗取公司金属废品30余次。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及三年,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6月开始,刘某增预谋诈骗后,准备了15件“铅块背心”,合重758千克。随后,纠集梁某柒及刘某明、“十三”、“八哥”、“二十二”(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东凤镇科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东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毅公司)购买金属废品过程中,刘某增驾驶货车并将上述“铅块背心”藏在车内,增加空车过磅重量。再由刘某明等人驾驶面包车接应,待梁某柒等人在货车装货时,伺机将数量不等的“铅块背心”带离并藏于上述面包车内。如此过磅称重,以此骗取上述两公司金属废品30余次,其中刘某增参与诈骗29次,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近7万元;梁某柒参与诈骗9次,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近3万元。
去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刘某增、梁某柒再次骗取了东毅公司废铁料1批,价值人民币4125元,随后东毅公司员工发现并报警。接报的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刘某增、梁某柒等人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该批被盗废铁料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刘某增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科创公司和东毅公司诈骗所得款项70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增、梁某柒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刘某增诈骗数额巨大,梁某柒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刘某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梁某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