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还贷3年 离婚后妻得10万补偿
晨报讯(记者 徐征)结婚前由男方出首付买房,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姓名。
离婚后,原来总价70万元的房子已经涨到了100万元,可一同还了39个月贷款的女方,却只得了10万元的补偿金,这是为啥?
还贷39个月离婚后难分房产
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是2007年结的婚,结婚前,李先生买了一套将近70万的贷款房,首付14万元,是李先生一个人承担的。
婚后,两人每月需要还的房贷额为3600元,两口子分工明确:李先生的工资负责还房贷,张女士的工资负责生活上的日常开销。结婚后的第39个月,两人向法院申请离婚,可这套房子的产权一时成了难题。
李先生说,房子的首付是自己出的钱,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婚后房贷也是从他的工资卡里支付,所以这套房子应该归他所有。
女方终得10万补偿
张女士说:“房产证上虽然没有我的名字,房贷也不是我还的,但如果没有我的付出,我前夫又是还房贷又是承担生活开销,能应付得来吗?”
今年1月,经过双方多次协调,按照房屋增值额计算,李先生补偿张女士10万元后,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
■新闻说法
得产权方要补偿对方
沈阳宋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解释,法院调解所依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单独出首付买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姓名。但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或者一方负责还贷,另一方负责日常开销,这种情况下,经过协商,支付首付款并且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要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张律师继续解释,如果双方不接受协调,按照条例,则支付首付款并且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要对另一方按照还贷时间的长短进行折算补偿。
折算补偿时应该考虑房屋的增值额。
本案件中,李先生一共补偿张女士10万元(包括房屋增值额),其计算方法是:2007年李先生买房时房屋的市价为70万元,2011年离婚时房屋的市价增长到100万元,房屋上涨了约50%。每月还款3600元,由于张女士负责生活开销,按照每人每月偿还1800元计算,张女士39个月一共支付房贷70200元,再乘以房屋的增长系数,最后,张女士得到10万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