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航道上搞游乐场所最高罚3万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刘春燕 通讯员王艺园 周丽)通航水域内,擅自建游乐场所、倾倒垃圾、打强光影响夜航者,最高罚款3万元;组织漂流、游泳竞赛的,必须报批。昨日,《湖北省水路交通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
根据《条例(草案)》,在通航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应依法办理许可,并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和时间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违者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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