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保户信息今后将“长期公示”
以往,居民申请低保,民政部门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情况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今后,为接受公众监督,“7个工作日”将变为“长期公示”。
国务院日前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意见,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必须经过入户调查、评议、抽查、公示等步骤,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申请程序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
街道应对申请人逐一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
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
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
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据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