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职业的危机?
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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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先防控逐渐取代(至少是重于)事后救济的社会治理的时代已悄然而至。有法律学人早已发现了这个变化,称其为“法律的治理化”。
作为兼职律师和仲裁员,在过去的数十年中,我总是或多或少有案在身,有法律业务可做。当然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动找我来做的。然而,近两三年来,我的案源突然下降。听律所的同事说,他们常为案源而发愁,兰州仲裁委的案源也大不如前。法院和检察院的同事们也都在“开拓案源”,以完成计划中的办案任务或指标。为什么作为司法者的法律人开始面临这样的窘境呢?是不是有许多潜在的纠纷案件被事先预防或防控了。我的一个大致判断是: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事先防控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边际收益增加了,而事后救济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边际收益却呈现递减趋势。一定是有许多纠纷被事先防控了。
这个变化表现在:政府包括公安部门的地位上升了,各项政府治理机制及其规章显著体现为事先防控功能的强化,交通安全的预防投入显著地超过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事后救济的投入;人大及相关立法者的地位相对提升了,各项立法项目包括法案的频繁修改的项目,显著地表现为事先防控式的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此相关,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相对衰落了。这个变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规则的类型上,就是财产规则的重要性逐渐增强而责任规则的重要性逐渐减弱,私法的地位相对衰落,而公法——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法规——的地位逐渐上升。
波斯纳似乎早已预见到了这个变化,所以,他将未来的法律定位为“政策科学”,这是有先见之明的。通过实证调研,为立法和公共政策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决策参谋,这可能是以后法律人的主要就业趋向。传统的司法者或作为纠纷解决的裁判员的法律人,可能社会需要的岗位数会越来越少。事先防控型社会可能是刚性稳定的社会,是高度风险型社会,一旦发生崩溃,后果将严重而面广,当然,这也不是传统的司法者所能救济的了的。无论如何,传统意义上的作为事后救济者或裁判员的司法职业可能会逐渐衰落,它至少不是为较大部分人提供就业机会的一个职业。
传统司法者的作业方式也是不经济的。法官只能一事一议,一案一办,但是,一个高清摄像头,却几乎可以“一劳永逸”地监控成百上千人的行为。这就是司法职业的危机。司法职业危机的背后,一定是有更强有力的竞争者出现了!在人类的演化史上,事后救济型社会治理方式之所以有其生命力,乃是由于事先防控型治理机制的费用高昂使然,当技术进步导致事先防控型治理机制的费用下降时,事后救济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危机也就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