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挑战

2012年09月27日07: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积极应对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挑战

  方 工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求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消极因素,增加积极因素的价值取向。不过,任何事物的积极意义,都不能自行体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和解程序)亦然。司法者在适用和解程序的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多方面的挑战,需要认真应对,万不可轻慢。

  挑战之一是,能否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

  适用和解程序的一个要件是,加害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但是切不可使赔偿成为裁量处罚的绝对条件。司法实践中较多地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不适用和解程序而经由法院依法判决的案件,加害人赔偿的数额,可能只需数千元或上万元左右,但是同样案件如果适用和解程序,因被害人处于决定谅解与否的主动地位,往往索要高额赔偿,加害人为求得谅解所支付的赔偿数额,常会高出许多倍,有造成轻伤而赔偿五六十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例。也有富裕的加害人,以支付高额赔偿为砝码要求从宽处罚,还有将赔偿款先行交给司法者,但约定须作出从宽决定,才支付给被害人的案例。

  无论被害人以获得高额赔偿为谅解条件,还是加害人以支付高额赔偿为要求从宽的砝码,都不是合理的自利行为,更不是有益的道德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会产生加害人因经济条件不同,而得到谅解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不等的问题,这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例如,不利于加害人认同从宽处罚源于自己认罪悔罪的努力,而会误以为是金钱交换所得,也不利于被害人理解谅解的正面意义,而会误以为是获取高额赔偿的必需手续等。还应该看到,贪心追求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或为得到急需的款项不得不表示谅解的被害人、为求得从宽处罚不得已满足高额赔偿要求或以高额赔偿为砝码的加害人,在人格上都有失尊严。并且这一切都会传导到社会,造成对法律和司法的负面体认。司法公正是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平等地得到应得到的,不得所不应得到的;承受应承受的,不承受所不应承受的。

  挑战之二是,能否坚持统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

  适用和解程序的另一要件是,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谅解,但是不能把被害人谅解的作用绝对化。行为人认罪悔罪说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弱,较易改过自新,所以根据这一情节决定从宽处罚,符合恢复性正义的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但是,以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态度为从宽的绝对条件,形成有谅解必然从宽,非谅解不能从宽则不具有这种意义,并不恰当。

  现实中,有的被害人宁可放弃赔偿也要求对加害人从严惩处;有的被害人在家境贫困的加害人认罪悔罪后,会放弃赔偿而表示谅解;在某些案件中,还会出现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现象等例证说明,人是多样化的,人们对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承受力、宽容度等,具有差异性,对是否谅解、如何谅解加害人自然会有不同选择。因此,加害人遇到宽容的被害人就容易被谅解,而遇到另一类被害人,即使悔罪之心更真诚,也很难得到谅解。如果以被害人的态度为绝对标准,会产生同类案件处罚结果不确定、不均衡的问题,违背统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

  这种做法,会弱化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法则;使加害人增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助长被害人滋生借司法之力获取超量利益的消极心理。同时,加害人也不能对自己悔罪、赔偿行为会得到何种结果产生稳定预期,会消解法律的权威,妨害社会法律意识的培育。

  挑战之三是,能否坚持有法必行的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定法律却不予执行,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会使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权威受到冲击。因此司法者有责任和义务为维护有法必行的原则,而积极主动地落实和解程序的法律规定,使之避免成为具文和摆设,保持活力和效力,实现蕴含的法治文明和司法进步的价值取向。

  但是按照和解程序办理案件,司法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工作压力,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例如:要对和解做教育、解释和说服工作;对达成和解的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因和解而从宽处罚的案件要经过多层次讨论审批,乃至组织听证活动等等。同时,因为对新程序缺乏经验,在执行中可能出现失误,可能受到公众误解、质疑等。可见,落实和解程序需要以司法者身心高度紧张为代价。

  和解程序的直接受益者是双方当事人,但付出代价的是司法者,尤其是当前还存在案多人少的老大难问题,司法者对办案影响稳定的可能,心怀顾虑甚至恐惧时,出现适用和解程序的动力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缺失的现象就不奇怪。司法者很可能出于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保守心态,选择风险阻力最小安全系数最大的司法路径。这种心态和行为,与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勇于担当为所当为的精神格格不入,对落实和解程序而言,不是慎重和负责而是怯懦和懈怠,且危害所及不仅这一个方面。

  面对落实和解程序遇到的挑战,司法者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赔偿,防止因经济条件不同造成获得从宽机会不均等,有违司法公正;必须依法办案,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认罪悔罪却不被谅解的加害人,该从宽也从宽,防止唯被害人要求是从,影响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恪守核心价值观,充分履行职责,遏止消极情绪和重重顾虑,防止该作为而不作为,放弃有法必行。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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