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相对不起诉救了这家人
李建华
9月14日,广西灵川县检察院检察长曾秀维接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的电话。他说,检察院依法办案、积极化解矛盾,他深表谢意!
今年2月8日,该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滕永泉交通肇事案,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12月11日晚,滕永泉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两个小孩回家,当由北往南行驶至灵川县城322线时,突然对面有车灯照射过来。因为灯光晃眼,滕永泉撞上行人莫某后摩托车侧翻,造成莫某和滕永泉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滕永泉和莫某均被群众及时相救,莫某构成重伤。当时滕永泉昏迷醒来时,不知自己是否撞了人,只是看到前面有一人躺在地上,后被人抬上救护车,而他自己也被人护送回了家。
经交警部门鉴定,滕永泉驾驶机动二轮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驾乘人员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后座搭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没有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某无事故责任。
对此案的定性无疑,滕永泉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办案人员秦立新即开始对此案情况进一步审查核实,调查中发现滕永泉家中有一个身患白血病的儿子,每年都花去昂贵的医疗费,家中已一贫如洗,如果简单地将其起诉法院判刑,他的儿子将失去唯一的依靠。为此,秦立新向检察长曾秀维作了汇报,曾秀维认为有必要做好滕永泉的思想工作,尽力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才能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于是秦立新积极对滕永泉进行思想疏导,做通了滕永泉及其亲朋好友的工作,滕永泉最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万多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月1日该院依法对滕永泉作了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