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2012年09月27日07: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李飞 杨永强 刘德华

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杨博一直认为吸毒不会对开车有多大影响

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人大代表观摩庭审

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毒驾:是“明知”还是“恍惚”

   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有关录像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在四川省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吸毒驾驶员杨博提起公诉。9月8日,高新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杨博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吸毒后闹市驾车,撞人后加速继续冲撞,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去年9月26日下午3点左右,一辆“白色别克”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与永丰路交叉路口酿下的惨祸,其缘由为别克车司机毒瘾发作。

  惊险一幕:毒驾司机横穿闹市

  2011年9月26日下午,杨博吸食毒品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川A-JX001”的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文殊院送公司客户去双流机场,后又驾车沿机场高速返回成都市区。

  当天下午3点左右,杨博驾车行驶至高新区永丰路与一环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并冲上人行道,冲撞到一名77岁的老人后将其卷入车底。其后杨博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冲撞设立在人行道上的广告牌,将一名48岁的女士擦伤。随后,杨博驾车驶入人行道,又在非机动车道内连续冲撞,一名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23岁女大学生以及一名骑三轮车的26岁个体商贩都被撞飞,在公交站台等车的一名老人也被别克车冲撞。

  一系列的连续冲撞并没有让杨博停车,被卷入车底的77岁老人仍然被别克车拖拽着。随后,杨博驾车越过一环路中心黄色实线,冲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金属护栏,后驶上路对面的人行道。冲撞过程中,肇事车连越10条道,直至不能动弹。别克车被撞停后,路人纷纷报警求助,杨博被赶来的警察现场抓获。

  此时,被拖拽了50米远的77岁老人,已失去了生命体征。而被冲撞的其他四人均得到及时救治,无生命危险。

  肇事的别克车司机杨博今年31岁,在肇事前的2010年4月至12月期间,已有8次驾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除此之外,杨博还有长达4年的吸毒史,而且案发当天他竟然还吸食了毒品,案发时杨博为一家公司的专职司机。据杨博自己供述,他曾是足球运动员,2006年染上了毒品。

  2011年9月27日,杨博辩称,“头天有点感冒,昨天去机场接人的时候,上午8点左右吃了感冒药。”杨博回忆说,“过红绿灯的时候,我看了路码表,时速是10多公里。一瞬间转弯的时候,好像自己就没意识了,就睡着了。等我清醒过后,事情已经发生了。”

  但根据检方提供的材料显示,案发当天杨博先后两次吸食毒品K粉,驾驶公司别克车去机场送客户。回来路上曾感到头发晕,但并没停车,随后发生惨剧。经过查询杨博的交通违法记录,发现在案发前不到10个月里,他连续8次交通违法,违法类型也有6种。

  “我知道吸毒对身体健康有害,会造成精神恍惚,但我并不是故意要撞人,出事的经过记不太清楚了……我对不起被害人和家属。”杨博在事后表示。

  但是,一声“对不起”怎能抚平死者亲属心中的伤痕。死者王帮煜的儿子、女儿和老伴表示,“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严惩凶手。”女儿王静说,在得知父亲出事后,母亲连着几个月卧床不起。而杨博及其家属至今未赔偿分文。

  案件移送到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就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展开了深入调查研究。副检察长王奇志和公诉处负责人一直与公诉处、研究室的检察官一起把近年来的相关刑事案翻了个遍:成功的、不规范的、有瑕疵的,通通摆在案头。大家围坐一堂。大家各抒己见互不相让,有时还会争得面红耳赤。

  那段时日,知情的检察官们都捏了把汗,上有区委和市院的领导与监督,下有群众与网民的监督,稍有不慎,舆情会瞬间淹没检察院。

  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慎重调查研究,最后决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杨博。

  庭审激战:如何定罪成为焦点

  决定起诉前后,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判例,针对该案定性和证据固定进行了多次专题讨论,确保定性准确。针对证据缺陷,引导公安机关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补充案发时段天网监控视频等大量证据,确保认定事实的每个细节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持。

  承办的检察官郑燮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到案发现场进行走访、勘查,直观地了解案发地点人流量、车流量以及道路通行设置等现场客观情况,更为准确地运用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针对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和多媒体示证方案,公诉处集全处之力模拟庭审情况配合出庭公诉人进行演练,确保该案成功起诉。

  为更好地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做好“毒驾”危害的警示宣传工作,高新区检察院积极和高新区法院联系,确定该案为高新区检法两院2012年度的首个网络直播庭,全程在互联网直播该案庭审。

  2012年3月19日,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高新区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利用多媒体进行示证,通过播放案发时的天网监控录像,展示现场勘查照片,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客观、形象地向合议庭及旁听群众完整地重现了这惊险一幕(前述)。

  高新区检察院在全省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公诉。针对指控,辩方律师指出,“杨博在案发时,因毒瘾发作,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鉴于杨博在肇事后,没实施逃逸,被当场抓获,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本案承办检察官认为,“第一次碰撞天网监控设施之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人杨博就应该停车,但他不但没停,反而继续冲撞上人行道,之后被告人的3次加速行为说明,车辆还在控制当中,显然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辩护人所说的被告人不明知吸食毒品不能开车,是一次冲撞行为,没有意识的观点,检方认为根本站不住脚。”

  检察官还告诉记者,被告人从2006年开始吸氯胺酮(K粉),并且是有10年驾龄的专职司机。从被告人行为变化产生的时间点来看,他知道吸食毒品后精神上会有障碍,控制能力会减弱,主观上是“明知而放任”。加之案发前一年,被告人就有8次违反6种不同交通法规的记录,因此公诉机关判定他对公共安全一直都处于漠视态度,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四川大学刑诉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告诉记者,鉴于被告人吸毒史长达6年,对吸毒后精神状态的变化、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下降应当有相当清楚的认识。主观上属“应当明知”,即存在犯罪的主观过错。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杨博说“吸食K粉觉得很好玩”,并承认吸毒对身体有害,“有时候会出现幻觉”,不过他一直认为吸毒不会对开车有多大的影响。据杨博交代,事发当天凌晨,他在网吧吸食过一次K粉,中午1点左右“为了提神”再一次吸食,之后他送公司的一个

  客户去机场,返回途中经过永丰立交桥时出现“恍惚”。

  对于事发的经过,杨博始终坚持“啥都不晓得”。他说事发前就觉得很困,很疲劳,事发时自己处于没有意识的状态,直到警察到现场把他从车上拽下来,他看到围了好多群众,才知道出事了。

  马静华认为,被告人所吸食的毒品和危险驾驶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中认定的一个关键点。

  “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严重降低,降低的程度达到困倦,直至事发后完全失去意识,其危险性与醉酒驾驶大致相当,据此可以认为其吸毒行为与驾车所致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马静华说。

  整个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就该案是交通肇事犯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了激烈地交锋,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对该案件的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毒驾入刑:是否应该成为讨论热点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比醉驾,毒驾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警方仅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提案。这标志着,社会对于危险驾驶的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

  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关于醉驾入刑的效果如何,记者找到下面几组数据: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

  同比下降44.1%。在一些大城市,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更加明显。北京、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酒驾、醉驾“双降”,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截至4月20日,今年以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幅为28%。可见,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

  3月19日的庭审,高新区检察院组织5名市区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庭审后,5名人大代表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成都市人大代表黄元芬认为,“毒驾”是比“醉驾”更严重的行为,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毒驾”作为少见类型的犯罪,不像“醉驾”那么容易鉴别,毕竟验血和尿检鉴定还不同。因此,他呼吁“毒驾”入刑,以此警告“毒驾”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武侯区人大代表唐方剑、杨中亚向记者表示,“毒品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毒驾也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喻中认为,高新区检察院和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的公诉和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毒驾”入刑可以防患于未然,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吸毒后驾车的行为,应比照醉驾入刑,出台新法严禁“毒驾”,不放过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根据吸食毒品类型的不同,就毒驾案件中的“醉毒(类似醉酒)”状态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指导侦查机关办案,统一司法适用。

  案后说法

  重刑的社会效果

  本案引人关注的原因不仅仅是毒驾司机造成的灾难性的后果,更有该如何对嫌疑人定罪的争议以及毒驾是否应该入刑的探讨。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罪名中,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只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采用重刑可以达到两方面的社会效果:一方面是打击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是惩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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